承债式转让股权,指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时,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债务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齐精智律师提示对于目标公司接受代为偿债是否需确认为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争议主要来自于法律定性的模糊。如果原股东在拨付偿债资金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上将投入的资金定性为资本性支出,就可以避免相关争议。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承债式股权收购不违反公司对外投资不得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裁判要旨:承债式股权收购在受让方不对标的公司将来不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并不违反《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应属有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2号“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二、转让方实际清偿的标的公司债务不计算在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承债式并购的涉税风险。
1、目标公司的涉税风险:如果通过原股东或新股东拨款给目标公司,由目标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东的捐赠行为,即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造成转让方避税,目标公司缴税的局面。
2、收购方的涉税风险:收购方收购股权后再转让时,原先为偿还目标公司负债而支付的款项,可能难以被认定为股权投资成本,从而需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
3、出让方的涉税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出让方转让股权所的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即收购方支付给转让方(包括偿债款项)的所有款项都应确认为转让方的收入,同时,只有转让方为目标公司清偿的债务款项才能从转让方收入中扣减。换言之,如果是收购方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其实不能起到减税的作用。
上述涉税风险,除(2)以外,(1)和(3)实际上可以通过目标公司委托收购方借款给目标公司原股东(过桥资金),再委托原股东偿还债务的交易方式得以解决。
综上,承债式股权收购的风险来源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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