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14年-2016年申请执行人为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执行案件为视角
一、通过数据发现规律
我们通过无讼案件检索,其中当事人类型: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地域:广东省,案件类型:执行,不包含执行异议。通过上述几个关键词的搜索,发现涉及当事人为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执行案件数据规律。执行案件总共有92件。其中2014年54件,2015年36件,2016年2件,全部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基本集中在金融借款纠纷和信用卡纠纷两大类。通过数据的分析和透视,可否摸索出执行案件的一般规律呢?
二、2014年当事人为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执行案件分析
2014年涉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主要案件类型是信用卡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中涉及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总共有10宗,且每件执行案件的标的达到500万元以上。例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金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劳志锋、卢道琼、刘锦桃、何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金额达1500多万元,当事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东瑞路2号十八座房产及所占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涉及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标的也有大金额的。例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劳志锋、卢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也高达1300多万元,其中案件当事人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新城吉安道1号依云水岸。从上述分析得出规律,案件之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第一,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无正常经营(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得而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经三次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无成交或者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
二、2015年当事人为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执行案件分析
2015年涉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主要案件类型是信用卡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中涉及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总共有5宗,案件执行标的从390万到3000万元左右。例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永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开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建享经贸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林小乐、董殿稳、林朝红、邱丹、杨诗荣、王靖、陈晓婵、林小庆、林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晓婵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敦路60号1105房,被执行人董殿稳与案外人隋菁东共有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大道1号沙面新城金熹轩1803房委托评估、拍卖。经评估,上述两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案外抵押权人的未清偿担保债权,且无法调取到评估股权所需的资料,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不再继续处置上述财产。本案的股权未能得到评估的主要原因是无法调取到评估股权所需的资料,究竟如何突破呢?
又例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南海舜锵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戴亚艺、潘广明、李舜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本案轮候查封了执行人李舜豪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南湖路中南海晖园映湖居1-6座首层商铺21、22号商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体育路德明大厦A座4楼G房及车牌号码为粤Y×××××、粤Y×××××小车两辆;查封了李舜豪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南湖路中南海晖园映湖居1-6座首层103号办公区、104号办公区共两处。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李舜豪的所有的前述抵押房产,本院已致函该院参与财产分配。由于未能查找到查封车辆的实际去向,暂时无法处理。除前述财产外,经向本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舜锵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无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戴亚艺、潘广明、李舜豪去向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几个案件类比,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几乎没有被扣押,这是新常态;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未能及时控制处置,往往出现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快速变现的保护;其次,被执行人的公司处于无法经营状态,新的企业管理办法,对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招已经很少使用,这将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护;最后,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否通过其他途径寻找。
三、2016年当事人为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执行案件分析
2016年申请执行人为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案件有2件,两个执行案件的标的分别为370多万元和720多万元,2016年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试水和经济发展因素,上述案件当事人的抵押物已被司法拍卖变现,基本清偿债务。但是案件被查控的车辆去向不明,仍未能得到扣押。
一、股权难以评估,如何处理;二、车辆如何才能得到控制和扣押;三、被执行人公司无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是否已经没有办法处理;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如何处理;五、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该如何办。
股权难以评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执行依据是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法院依据有关情况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
车辆一般没有得到扣押,该如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该书面请求法院扣押车辆,执行依据是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这方面试水比较成功的是浙江省法院。浙江省高院通过与浙江省公安厅签订会议纪要,达成全省的法院需要查控扣押车辆的,通过省厅的平台直接指令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扣押车辆,实现点对点联网查控扣押。
被执行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一般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无办法。但是实际上,通过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清算被执行人的公司,从而追究公司股东的相关责任。执行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对于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查找,相关单位依照调查的情况回复法院。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是公司的,这个下落不明的书面答复还是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别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和法院送达执行文书中,这种威力尤为见效。
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该如何办理。这涉及效率问题。执行查封必须意识非常强,尽快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和控制,对于兑现生效法律文书尤为重要,否则将是一纸空文。因此,必须灵活运用最新的保全司法解释。第二,如果出现本案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无论涉及的被执行主体是公司还是自然人,均应立马轮候查封。如抵押权人处于轮候查封,而首先查封法院迟迟未处置变现的,则需要先协调,如协调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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