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为何青睐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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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6:46 2849 0 0
本文对比有限责任公司,浅谈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之优势。

作者:杜娟、李薇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在人才强企、人才强国的战略背景下,如今股权激励尤为火热,其途径方式亦多种多样。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以其独有特点而颇受企业青睐,因此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最为常见。本文对比有限责任公司,浅谈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之优势。

优势一:可有利于保证创始人控制权

有限责任公司以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如图所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激励平台,多轮激励后,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因股权被稀释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如以有限合伙企业为股权激励平台,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不参与经营管理,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层面享有经营管理权。如此以来,不仅有利于保证创始人控制权,亦可有效避免股东人数太多,意见不一致,难以形成决策的情形。

优势二:可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隔离创始人责任风险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实则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来规避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避免承担高额的债务风险。

优势三:有利于税务筹划

有限责任公司为持股平台,利润分配实行“先税后分”,如将来转让公司股份时或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而合伙企业型员工持股平台可以“先分后缴”,即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每一位合伙人缴纳税赋,如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便于管理的同时亦避免双重税赋,若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还可享受当地的诸多优惠政策。

法规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优势四:有利于股权稳定

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现行法律法规对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约定事宜的限制较少,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可直接以合伙协议就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进行限制,由此来确保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架构稳定,如约定合伙人从目标公司离职后需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等。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亦予以支持,认为此类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参考案例:刘明周与吴凤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2019)沪01民终7523号

结语

曾在一本书中读到这样一句话:“股权激励不是基于过去的控制,而是基于未来的创造。”时至今日,每每想起仍感触颇多,或许股权激励的出发点往往基于“私心”,然其终极目标却并非“博弈”,应为“共赢”。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并购重组|股权激励为何青睐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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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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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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