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投资返还款结算后转为借款,实质属“借新还旧”,不知情担保人免责!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2020-01-17 14:02 4073 0 0
系列二

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债务人将欠付债权人的投资返还款与债权人约定转为借款,该约定目的是为建立新债以消灭旧债,实质上属于“借新还旧”,债权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人对该“投资返还款转借款”操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保证人应当免除担保责任。

案情摘要:

1、卢翠丽与苏杰达成《合作协议》后,向苏杰实际支付了约定投资款。但事后因合作事项没有完成,双方进行清算后,苏杰应返还卢翠丽投资款1600万元。

2、因苏杰暂时无力返还该笔投资款,双方约定将该笔投资款转为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不知情的金海岸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

3、苏杰于《借款合同》签订当天,向卢翠丽出具《收到条》:今收到卢翠丽现金人民币1600万元。

4、苏杰无力清偿到期借款,卢翠丽诉至法院要求金海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金海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

已经查明,卢翠丽与苏杰之间存在到期债务未还。为了实现债权双方约定将到期债务转为借款,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建立新债,消灭旧债。苏杰在《借款合同》订立后,有权要求卢翠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苏杰放弃这一权利,在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出具《收到条》,上述事实已经证明债务人是借新贷还旧贷。

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担保人金海岸公司对该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是明知或应当知道,故再审申请人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免除其担保责任,理由成立,对再审申请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的问题应当予以查清。

综上,金海岸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案例索引:

(2014)民申字第1711号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实务分析:

笔者曾经发文解析过最高院相关判例,判例认为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借新贷还旧贷”中所指的旧贷,不必须是直接借贷,旧贷可包含解付信用证、承兑敞口等各类融资。在此基础上,本文所引用的判例中最高院更进了一步:判例认为双方基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甚至其他法律关系,将原有权利义务确认为借款,此情形下也应当参照“借新贷还旧贷”的标准告知新加入的担保人,否则新担保人有权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张免责。

该判例在坚持新贷旧贷主体相同的标准基础上,对旧贷的定义做了进一步扩张解读,债权人和担保人应当充分了解该司法精神,以便更有效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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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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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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