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家容易触礁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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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18:06 3778 0 0
笔者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与读者共同交流这一话题

作者:梁茵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与风险内控机制缺失是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的内生性原因。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六类犯罪主要有: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资金类犯罪、注册资金类犯罪、经营类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下面,笔者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与大家共同交流这一话题。

职务侵占罪

(一)典型案例-职务侵占公司资金235万,汤臣倍健原薪酬专员获刑3年半。

黄某某任职汤臣倍健薪酬专员期间,通过私自提高自己的工资、虚构其五名家属员工身份并计发工资的方式,非法侵占汤臣倍健及其子公司资金235.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资金罪

(一)典型案例-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刘根山等挪用资金罪。刘根山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著名的公路大王刘根山,作为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担任沪青平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被告人袁晓军挪用本单位资金1.9亿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刘根山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2.量刑标准 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

(一)典型案例-粤传媒并购引发的合同诈骗案,时任香榭丽总经理(原股东)叶玫因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获刑15年6个月,时任香榭丽副总经理(原股东)乔旭东因合同诈骗罪获刑10年,时任香榭丽原财务总监周思海因合同诈骗罪获刑4年。

香榭丽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玫、乔旭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思海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贷款罪

(一)典型案例-被告人王峰通过伪造质押物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找他人伪造高价格的不锈钢卷外包装标签粘贴于低价不锈钢卷上冒充规定的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并伪造有关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等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待银行审核后将贷款发放至贷款用途购销合同上约定的“销货单位”账户后,“销货单位”再将资金周转回流至锦昌公司账户等手法,以犯罪嫌疑单位锦昌公司的名义,先后7次共计骗取交行中桥支行人民币2850万元贷款,至案发仅归还134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典型案例-王宜、赵海燕、刘凯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定被告人王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宜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伙同被告人赵海燕成立攀枝花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盛嘉公司)等4户公司、伙同被告人刘瑞光成立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等3户公司、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伦公司)等10户公司,伙同杨某3(已判刑)成立攀枝花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满生公司)。被告人刘凯、赵海燕、王宜参与了攀枝花昌某广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广公司)、攀枝花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昌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赵海燕参与杨某成立的久满生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上述20户公司,由王宜负责在攀枝花找人充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聘请财务及领票、开票人员,发放人员工资等事宜,赵海燕、刘瑞光、刘凯、杨某3、张某某等人负责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提供进项抵扣发票等工作,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全国多个省、市、县的多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2份,税额101307875元。其中,赵海燕参与的7户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96份,税额共计30932892.76元;刘凯参与的2户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税额共计6878368.21元;刘瑞光参与的3户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15份,税额共计26455997.31元;王宜参与张某某设立的10户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31份,税额共计43918984.54元。王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其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巨大,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

(一)典型案例-湖南红太阳周红阳、张春金集资诈骗肖震、李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周红阳、张春金为谋求红太阳公司上市,在红太阳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隐瞒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开传播其非法集资的信息,以以月利率1.5%至7%不等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累计向1351人非法集资逾28亿元,实际集资诈骗逾5.3亿元。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虚假货物交易和支付高额利息,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罪名对相关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娄底中院依法一审判处被告人周红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张春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被告人肖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以被告人李花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周红阳等4人均提出上诉。2018年5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量刑。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家们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淡薄以及事后的救济手段不足,都会形成满盘皆输的局面。真正的企业家应从长远来看待企业的法律问题,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的关键,一是提高主动性,预防为主;二是选择专业法律顾问服务,让专业的律师针对企业现状给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给企业一个全面把握法律风险的机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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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决胜法庭|浅议企业家容易触礁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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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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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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