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齐精智律师提示主合同解除而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不构成担保从属性的例外情形。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民事责任为主合同债务的一种变形,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并不丧失同一性,故担保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所以,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需对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所谓担保责任,是指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履
行担保义务。抵押合同的担保责任就是抵押人通过法院拍卖抵押标的物等方式履行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债务。可见主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否则,将违背担保法律制度的目的。故本案《借款协议》中担保条款的解除,并非因主合同即《借款协议》的解除而解除。原二审判决以‘主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合同,本案抵押合同随借款合同解除而解除’的理由,认定《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解除,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来源:李明礼与杨大光,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再5号。
二、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从主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裁判要旨: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的内容,双方主要合同义务是,张
兴文、刘丽娜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51%的股权。海岸公司投资建设并提供1000万元借款。由于海岸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作开发协议于2012 年3月28 日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及合同约定,双方原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海岸公司即应退还51%的股权并支付违约金,此时应当开始计算保证期问。
案件来源:山东高院(2017)鲁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书。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另有约定“仅应理解为对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另有约定’是指在主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担保合同中关于担保人免责或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范围的约定,并非是指此时担保人仍按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美国倍合德国际有限公司与张德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外终字第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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