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当事人对限高或失信措施异议,由执行实施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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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15:32 2536 0 0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主管人员因执行案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者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相关人员对此不服提出异议,应当由执行实施部门负责。

作者:初明峰刘晓勇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主管人员因执行案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者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相关人员对此不服提出异议,应当由执行实施部门负责,并采取决定的方式来出具处理意见,而并非另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后者属程序错误。

案情摘要

  1.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中达公司上海第十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对该分公司负责人沈忠莲进行消费限制。

2. 沈忠莲对将其进行消费限制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措施。

3. 一审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沈忠莲继续提出复议。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执行实施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另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属程序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2021)鲁04执复8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8. 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实务分析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主管人员因执行案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者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相关人员对此不服提出异议,应当由执行实施部门负责,并采取决定的方式来出具处理意见。实务中多由法院对此规定不甚了解,另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理,采取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判,对此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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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法院:当事人对限高或失信措施异议,由执行实施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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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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