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单位犯罪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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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14:15 4294 0 0
随着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的改革和发展,以检察院为代表的我国司法机关也在积极部署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

作者:张燕程伟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一 背 景

随着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的改革和发展,以检察院为代表的我国司法机关也在积极部署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2020年3月,最高检先是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随后于2020年11月、12月先后成立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统筹推进企业合规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2021年4月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2021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之后,最高检更是先后发布了首批共4件、第二批共6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以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实务性指导。检察机关主导的刑事领域的企业合规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很快,各改革试点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积极有序推进,相关学者对合规不起诉制度也展开了深入研究。笔者也试着对合规不起诉制度进行分析,虽为浅见,也期望给企业管理人员带来些许参考意见。

二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概述

1.概念和内涵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该企业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是对企业进行司法保护的体现。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且企业的存亡不但涉及个人利益,更是关乎国家和社会利益。司法机关也逐渐意识到不能“办理一件案子,搞垮一家公司”,应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此外,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实现企业自身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能力的提升。

2.合规不起诉的模式

目前,针对我国开展的合规不起诉绝大多数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即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同时,对企业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企业需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3.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

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所适用的合规不起诉,属于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类型,即所适用的对象通常都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据此,检察机关在改革探索中将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确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应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并且也规定了不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情形 “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不具备立功、自首、从犯等法定减刑情节”。

不过,合规不起诉制度在适用对象上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争议是,单位犯罪中,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是否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从实践中来看,发布的指导案例多是针对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也有因为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框架内实施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尚在探索中。

第二种争议是,合规不起诉是仅适用于中小微企业还是应包含大型企业。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完善,防范风险的能力也足够强,犯罪主要集中于公司内部职员的个人犯罪或者是公司违反行政法规遭受行政处罚,单位触犯刑事犯罪很少发生。而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公司出于各种经济利益考虑,且缺乏风险防控能力,往往容易产生经济类的犯罪,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主要集中于中小微企业也正是基于此。不过,笔者认为,根据公平原则,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应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三 合规不起诉制度中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1.是否只要合规就不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

有人认为单位犯罪中,只要符合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且单位有合规意愿,积极认罪认罚,及时进行赔偿或补缴,就可以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考验期内进行企业整改,在第三方或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待验收合格后,单位就可以不再遭受刑罚,那么是如此吗?

对于这一问题,根据最高检发布的10起指导案例来看,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可能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企业在要求其进行合规整改后,仍旧有两起案件的犯罪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被提起了公诉,并有一起案件的犯罪单位被移送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罚款。由此可见,对于存在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可能性的企业来说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不会被起诉,需要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的犯罪性质、轻重、社会影响程度、合规整改的考评结果等来综合考量。对于符合合规考察的企业来说,即使进行了合规整改,也依旧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甚至移送起诉。不过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后,即便是仍被起诉,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理。

2.企业合规,是否就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企业合规是针对企业的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套自我监管和自我防控机制,企业合规主要是“企业自身的合规”,而不等于“企业家的合规”。因此,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的犯罪。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他们主张的是“放过企业,严惩自然人”即对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但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目前我国的改革实践中来看,合规不起诉制度针对的多是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由于没有完整的公司治理机制,单位犯罪往往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密不可分,如果仅对单位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对这些责任人员不适用,依旧进行起诉、判刑,但由于这些人员往往是企业的核心人物,一旦他们入刑会对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这并不符合合规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原则和精神。且根据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这表明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既包括对企业的不诉,也包括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的不起诉,充分体现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中国特色。

最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仍旧处于刚刚建立、试点探索的阶段,其中许多观点难以统一,许多问题也尚没有解决。例如针对上述问题始终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衔接也依旧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也时常出现适用尺度不统一,滋生寻租腐败,被广大人民群众诟病的问题。不过该项制度探索只是刚刚开始,还有许多的实践和试错机会,只要在不断实践和探索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就能探索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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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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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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