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MCN是机遇or陷阱?网红签约天价赔偿合同的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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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16:46 4564 0 0
MCN机构——是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营模式,主要从事与网络主播签约,负责IP孵化、流量变现

作者:刘育良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MCN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是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营模式,主要从事与网络主播签约,负责IP孵化、流量变现。据艾媒咨询数据统计,2021年中国MCN市场规模达到296亿元,2022年有望达到342亿元。

网红经济主要的营利模式便是流量变现,流量依附于大众眼里的各种网络红人,这也就成为MCN机构存在的价值。MCN机构为想要成为网络红人的up主们提供推广、技术等渠道,使流量变现,并最终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局面。但实际上,MCN机构与网红之间在各种利益纠葛面前,常常陷入博弈的局面。

网红与MCN的博弈:光鲜背后的巨额违约风险

2019年末,新冠疫情爆发,我在B站(Bilibili)上关注了一名账号为“林晨同学”的up主,彼时他身处疫情中心地带——武汉。

该up主通过高质量记录封城期间武汉实际情况及自身的日常生活,在B站迅速走红,获得大量粉丝关注。然而半年后,他的账号突然停止更新,原来该up主因为和签约的MCN机构在合作期间就商单、未兑现扶持资源等问题发生重大分歧而解约,他本人也陷入了被MCN索赔300万高额违约金的困境。

分成、分工是网红和MCN最常见的纷争点。新签约的up主,分成比例往往更低。在分工上,有的机构甚至不能给到up主任何资源,反而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限制up主在其他平台上的发展。用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为up主规定了更多“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于新晋没什么名气的小up主而言,签署不平等的合约,自己一人承揽了大部分的工作,却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收益分成。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成长之后,如果收入没有实质性的提高,商业资源也没有打开局面,很多up主便会和公司提出合作上的调整,比如要求重新确定分成比例、要求公司为自己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等等,不能达成一致就面临着解约……

天价违约金:绑定网红的致命枷锁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良莠不齐的MCN机构信口开河,小up主缺乏经验和风险意识,轻易签约。但在随后的合作过程中,才发现公司根本没有在签约前说的那么好,甚至没有此前承诺过的任何商业资源。也就是说,公司不但无法为up主提供实质的服务,还通过合同绑死up主。

这时候该怎么办?继续按期履行合同,up主只有被压榨的份儿,没有任何助力成长的可能性;与MCN机构解约,则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的支付,甚至由此引发诉讼纠纷。

无奈的是,根据目前可以检索到的此类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主动提起诉讼的往往是各类MCN机构。争议问题大多都集中在因网红的违约提前解约行为,给MCN机构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可得利益经济损失,此时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便成为公司可以提供的最有力证据之一。此类纠纷,九成以上的判决结果都部分甚至全部支持了MCN机构的诉讼请求。

另外,通过对此类案件检索,还发现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当事人年龄普遍较小,甚至有一部分在签约时还未大学毕业。初入社会没有任何经验,更不会想到调查签约对象的背景,等跳入坑内再想全身而退,可能性几乎为零。

落纸为安:签约MCN机构的核心要点

不可否认,头部的MCN机构必然是真正在专业运作的,也确实可以给到网红成长平台。但在现实中,up主们更多遇到的可能是“广撒网”的非专业机构。结合笔者此前接触过的解约纠纷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已有案例,在此总结出如下一些要点,签约时务必谨慎考虑:

1. MCN机构在合作期间应给出何种资源扶持?

2. 如果为“独家”合作,MCN机构是否能保证up主的保底收入?是否给出流量、收入的达成目标?

3. 承接上面一条,若MCN机构无法达到自己承诺的标准,up主是否有无条件解约的权利,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 关于接商单(商业广告),up主是否有自主选择权?

5. 各大平台的分成按照怎样的模式和比例发放?

6. 承接上一条,若up主在合作期间,平台粉丝量达到一定量级,分成比例是否会随之进行调整?

7. up主在合作期间,是否将自己完全与公司绑定?(一些较为极端的合同中约定,up主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互联网平台”上将自己的产出授权该公司在指定的账号内发布)

8. 账号归属权——若中途解约,MCN机构是否会将账号返还up主?

9. 此外,争议的管辖条款——留意这个十分不起眼的条款,一旦发生争议,若合同约定是在MCN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对up主极为不利。

注意:上述问题不能仅体现为“口头承诺”,切记将全部谈判成果详细的写进合同!

遇事不慌:分析利弊,合法维权

如果你是一位up主,此时正在遭遇上述的纠纷,面临这些机构的天价违约金索赔,甚至自己努力经营的账号可能付之一炬,不要过度悲观与轻易妥协,请咨询专业人士(包括律师、资深同业者等),听取他们给出的专业意见。

个案的情况是不同的,往往需要考量合同履行期间、各方因此获得的收益数额、违约的具体情形、签约机构在此过程中是否兑现合同约定义务、甚至包括案件发生地的政策等。所以即便过往案件中对于个人作出过不利的判决,也无法代表此类纠纷在未来的全部走向。

后 记

笔者本人就是B站忠实用户,站内关注了上百名优秀的视频创作者。这些自媒体创作者、游戏主播往往也在头条、淘宝直播、抖音、新浪微博、小红书、虎牙等各大平台上同时运营。他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认真构思拍摄脚本,努力学习各种视频剪辑技术,只为呈现出更好的作品。

在经历了几年的野蛮生长后,网红经济势必需要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才会有更好的、可持续的发展。真心希望创作者们在深耕事业的同时,提升风险意识。同时MCN机构能够更加规范化运行,毕竟只有专业与诚信才是一个公司的立足之本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签约MCN是机遇or陷阱?网红签约天价赔偿合同的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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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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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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