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鲜文
来源: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ID:qzzxlaw)
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
实务要点
第一、网络拍卖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何种行为认定“悔拍”,认定“悔拍”有无主观恶意善意之区分,申请执行人明确放弃保证金权利主张,保证金是否可以退换等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751号惠州市新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德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评价“惠州光迅公司参与惠州中院组织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但在竞买成功之后,经执行法院通知未按时向执行法院交纳尾款,属于悔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的规定,买受人悔拍并无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形区分,只要买受人构成悔拍,交纳的保证金就应不予退还。”该裁定书还指出,“依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不予退还的竞拍保证金,除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外,主要是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从结果意义上讲,真正的受益人是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放弃对竞拍保证金的权利主张,不能成为退还保证金的充分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裁定“在竞买成功之后,经执行法院通知未按时向执行法院交纳尾款,属于悔拍行为。”换言之,买受人经通知未缴纳尾款与买受人逾期缴纳拍卖尾款还存在区别,对于认定悔拍产生直接影响。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确保债权尽快实现。本案中,买受人福建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关兴公司)虽然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但已于2006年5月18日全部付清,不应仅因其延迟付款而认定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拍卖效力应予维持。
江苏高院在悔拍认定原则,亦遵循上述复函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八、拍定人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的,如何处理?拍定人明确表示放弃买受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余款的,以及执行法院责令限期(以不超过15日为宜)支付余款逾期仍未支付的,视为“悔拍”,可以没收保证金,并裁定重新拍卖,但债权人同意延迟付款的除外。执行法院支持银行贷款的拍卖,因银行放款方面原因导致余款迟延支付的,原则上不视为“悔拍”。对于超过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付款的,债权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损失的,可以责令拍定人支付。
第二、认定买受人悔拍重新拍卖,除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外,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买受人是否承担两次拍卖的价差。广东高院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中,佛山中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时,竞买人陈祖永以1210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陈祖永逾期未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汇入指定帐户,佛山中院遂没收其保证金3756200元,后由佛山中院重新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高信醒以95062000元竞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的保证金可用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但并未规定由原买受人补足两次拍卖的差价。复议申请人南海农商行狮山支行请求陈祖永补齐两次拍卖的差价,依据不足。……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为准。“即买受人悔拍的,仅没收保证金,两次拍卖价差“多不退少不补”。
第三、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多不退少补“,保证金没收不退,保证金补偿两次拍卖价差,不足部分买受人继续补偿。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五)》(2020年7月2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问题五:网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能否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处理意见】可以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但是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中明确该处理原则。【说明】本问题主要涉及对悔拍人预交的保证金的处理原则变化问题。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采用“多退少补”的处理原则,即原买受人悔拍的,对于因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损失及佣金等,从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之后尚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够扣除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否则强制执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述第二十四条对悔拍人预交的保证金明确了“不退”的原则,但对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时是否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结合上述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内容,执行实务中对原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原则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悔拍的,《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确定的处理原则为“多不退少不补”,即对于因原买受人悔拍而重新拍卖造成的费用损失、差价等,原买受人仅以其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责任,即使保证金数额不足,也不能责令原买受人补交。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时是否还需补交这一问题,《网拍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之规定,对该问题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多不退少补”的处理原则。即当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对此予以明确:“《拍卖规定》第25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网络拍卖”。为避免此问题在执行实务中的不同理解导致实际操作不统一,应以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为准,即确认对该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多不退少补”。
为保证竞买人充分了解竞买规则和法律风险,减少执行争议,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对此应予以特别提醒、明确。
案情介绍
一、南海农商行狮山支行与佛山荣宝泽公司、天王星公司、周泽强、陈林景、詹承军、陈晨晨、陈文海、袁锦昌、张水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中院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佛山市荣宝泽经贸有限公司向南海农商行狮山支行清偿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以天王星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江南中南村深槽1、2、3、4、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佛山中院执行中,作出(2016)粤06执54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天王星公司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江南中南村深槽1、2、3、4、5号土地,定于2017年8月21日10时起至2017年8月22日10时(延时的除外)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竞买人陈祖永以1210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按照拍卖公告规定,陈祖永应于2017年9月1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汇入佛山中院指定账户,但其逾期未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汇入佛山中院指定账户。佛山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收保证金3756200元,并于2017年11月20日10时起至2017年11月21日10时止在该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重新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竞买人高信醒以950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
南海农商行狮山支行向佛山中院申请要求陈祖永补齐两次拍卖的差价。佛山中院经审查后作出(2016)粤06执548号《通知书》,不予支持其请求。南海农商行狮山支行向佛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佛山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原买受人悔拍的情形下,重新拍卖的成交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原拍卖价款甚至流拍,即重新拍卖的结果无法预计,在此情形下,如重新拍卖的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价款就要求原买受人补足差价,易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因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情形下,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未明确要求原买受人补足两次拍卖的差价。虽异议人南海农商行狮山支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陈祖永应补足两次拍卖的差价。但该规定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存在部分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的规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佛山中院执行部门据此告知异议人不要求悔拍人陈祖永补足两次拍卖的差价,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要求原买受人陈祖永补足两次拍卖价款差额2300万元,缺乏理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异议人南海农商业狮山支行的异议请求。
裁判要点与理由
广东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中,佛山中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时,竞买人陈祖永以1210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陈祖永逾期未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汇入指定帐户,佛山中院遂没收其保证金3756200元,后由佛山中院重新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高信醒以95062000元竞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的保证金可用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但并未规定由原买受人补足两次拍卖的差价。复议申请人南海农商行狮山支行请求陈祖永补齐两次拍卖的差价,依据不足。由于《拍卖法》适用民间拍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司法拍卖,且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为准,因此,南海农商行狮山支行主张佛山中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复议申请,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执异284号执行裁定。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97号“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佛山市荣宝泽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杨明哲审判员李焱辉审判员张磊),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1.1.1修订)
(新)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旧)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八、拍定人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的,如何处理?
拍定人明确表示放弃买受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余款的,以及执行法院责令限期(以不超过15日为宜)支付余款逾期仍未支付的,视为“悔拍”,可以没收保证金,并裁定重新拍卖,但债权人同意延迟付款的除外。
执行法院支持银行贷款的拍卖,因银行放款方面原因导致余款迟延支付的,原则上不视为“悔拍”。
对于超过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付款的,债权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损失的,可以责令拍定人支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五)》(2020年7月2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
问题五:网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能否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
【处理意见】可以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但是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中明确该处理原则。
【说明】本问题主要涉及对悔拍人预交的保证金的处理原则变化问题。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采用“多退少补”的处理原则,即原买受人悔拍的,对于因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损失及佣金等,从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之后尚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够扣除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否则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述第二十四条对悔拍人预交的保证金明确了“不退”的原则,但对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时是否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结合上述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内容,执行实务中对原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原则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悔拍的,《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确定的处理原则为“多不退少不补”,即对于因原买受人悔拍而重新拍卖造成的费用损失、差价等,原买受人仅以其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责任,即使保证金数额不足,也不能责令原买受人补交。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时是否还需补交这一问题,《网拍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之规定,对该问题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多不退少补”的处理原则。即当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对此予以明确:“《拍卖规定》第25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网络拍卖”。为避免此问题在执行实务中的不同理解导致实际操作不统一,应以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为准,即确认对该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多不退少补”。
为保证竞买人充分了解竞买规则和法律风险,减少执行争议,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对此应予以特别提醒、明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
为统一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问题的处理尺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今后所有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中,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载明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及补交差价条款。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正在与淘宝网协商,将对我省法院拍卖公告内容作统一调整,上述内容作固定表述,各级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增加其他内容。
2017年9月12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新)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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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东高院: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