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类房地产项目尽职调查实务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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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14:36 3453 0 0
收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多少会存在一些瑕疵,转让方很少会披露这些信息,然而这些信息往往会对收并购过程中的交易对价甚至收购方最终目的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故而,法律尽职调查必不可少。

作者:赵太娥

来源:雅居乐集团法务部(ID:Agile_Legal)

摘要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楼市高涨的影响下,土地供应量与成交量大幅增加,致使土地成本增加,但面对此情形,房地产企业的拿地热情不降反增,频频出现抢地高潮。在这种情形下企业为求发展,便更多地选择了进行并购业务,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房地产并购业务法律尽职调查工作需求的迅猛增长。为今后在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实务工作方面有成熟工作流程及工作要点,笔者通过叙述尽职调查的功能,引起各位对尽职调查的重视,辅以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和尽调工作要点,以明确在尽职调查的各个阶段应达成的工作成果,以便初触此业务的同行能更好地把控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效率。

尽职调查亦称“审慎调查”,是指在收并购过程中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公司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是企业收并购业务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收购运作过程中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调查过程中通常会利用管理、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经验与专家资源,形成独立观点,用以评价收并购优劣,为收购方管理层做出决策参考。收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多少会存在一些瑕疵,转让方很少会披露这些信息,然而这些信息往往会对收并购过程中的交易对价甚至收购方最终目的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故而,法律尽职调查必不可少。

1 尽职调查的功能

通常来说,尽职调查的重点在于:第一,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态;第二,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方式;第三,了解目标公司当前和未来可能需承担的责任;第四,了解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其中,以下几项功能需要我们提高重视:

1.瑕疵调查。英美买卖法中确定了买受人自负其责的原则,一个诚信的出卖人不需对标的物的瑕疵负责。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除非本条或者第15条以下或者其他规范有其他规定,对于根据买卖合同而交付的物品,没有关于其质量或者其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的默示条款。”即,收购方应当在购买标的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因其疏于调查而未发现的缺陷,应当自负其责。由此可见,尽职调查之重要。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发现目标公司存在的瑕疵,例如:拟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出让方的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主体资格瑕疵,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重大债权债务风险,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劳动用工风险等。

2.减少和避免风险。在并购中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核心目的便是防范风险,只有明确了风险点,才能更高效地从专业角度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法律尽职调查正是通过对目标公司的主体状况、历史沿革、资产状况、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与仲裁、行政处罚、劳动社保等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将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可能存在的风险书面告知收购方,以供其衡量是否有必要承担风险继续推进并购,当然,若有必要,律师还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予收购方合理建议,用以规避在此次调查中发现的风险,以便收购方设计和调整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相关事项的处理办法以及责任的分担,从而实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防范。

3.定价参考。法律尽职调查通常出现在并购双方初步接洽后,正式确定并购方案或签订并购法律文件之前,此时,双方对交易对价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通过各种尽职调查发现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其他缺陷,有利于收购方明确目标公司的真正价值,以免最终确定的收购价格过高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过尽职调查,收购方明确了目标公司存在的瑕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在其价格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

4.证据保存。尽职调查主要是书面审查,是对目标公司或地块的相关文件、单据进行调查。这本身便是一个保存和整理证据的过程。另外,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尽职调查的人员对调查的有关事项存在疑问,一律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也应当要求答复是以书面形式作出。故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对相关书面资料予以保存,以便在后期出现诉讼时,以此为证,以使收购方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发挥重要作用。

在对尽职调查的功能有了了解之后,笔者整理常见的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将其分为进场前的准备工作、进场尽调和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三个部分,并明确了这三个部分的各个阶段中需要达成的工作成果。  

2 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

通常我们在项目前期会对目标地块和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接到尽调通知后,公司律师团队即对目标公司与目标地块进行网上查询了解,认真研究分析了解到的情况,并在与公司项目前期负责人进行简单的沟通后,初步确定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相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需要参加项目背景洽谈会议,这个阶段不但需要了解项目背景情况、获得项目背景资料、了解公司对本项目未来工作开展的要求、范围和重点,而且需要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经营业务的相关法规进行研究,法律尽调的目的就是要发现、判断法律风险,对于目标公司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土政策),都应该尽量了解。同时,如果目标公司在外省市,除了研究当地法规之外,还要做充足的准备工作,就是需要尽量了解当地相关政府机构对于资料查询的条件和要求,律师凭介绍信是否可以查询,是否需要预约等情况。一般而言,先看相关机构的网站,然后电话联系确认。这样可以避免相关机关要求一些特殊手续,影响调查进度,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第二个阶段需要初步查询和核实目标公司及本项目的背景资料;第三个阶段制定初步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这一阶段我们不仅需要明确尽调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哪些信息,还要明确在尽调过程中我们要重点关注哪些信息,以便在整个尽调过程中做到有重点、有方向,从而对于重要性事项做全面细致的调查,以期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上述工作结束后召开律师团队工作会议,以交代工作背景,初步安排工作计划,补充查询目标公司及本项目的全部相关信息,最重要的是,在这一部分需要通过了解背景资料发现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以期在此基础上呈现出一份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进场尽调的工作分为如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需要向目标公司相关人员对尽调清单进行解释说明。第二个阶段需要目标公司人员按照尽调清单准备并移交材料,接收材料后重点关注其《资产负债表》,因为《资产负债表》会反映出整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举例来说,看到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科目,我们就能基本了解这个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和建设成本是多少;看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就能大体知道企业之间往来款(债权债务)情况;看到长期负债科目,就能大抵了解其银行贷款情况;看到应付工资基本就能知道其员工情况。深入地了解相关科目的明细,则更能了解目标公司的状况。对目标公司有了整体的认知,然后再去做细致的调查,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往往会收到不错的效果。第三个阶段需要目标公司向本公司律师出具外围调查的授权委托手续;第四个阶段是与目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目标公司及本项目相关情况,并制作访谈笔录。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审慎原则,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实地走访,严把关,从而做到尽职。上述工作完成后可通过律师团队第二次工作会议分配外围调查的工作安排,这个过程中需要律师分组去工商局、国土规划局等相应政府部门进行外围尽调,并制作调查记录表。后续通过律师团队第三次工作会议汇总内调和外调的工作成果,明确尚需求证信息。第五阶段对没有书面材料证明的相关信息进行询证,这一过程中需要对无法取得书面材料的相关信息,制作谈话笔录。后由律师团队第四次工作会议对截至本次会议为止取得的所有资料(包括网络查询、外围调查、公司披露、委托方提供)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根据整理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工作完成后便进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出具阶段,这一部分可与财务尽职调查人员沟通存疑问题,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初稿;其次针对现在发现的可能性风险的防范建议,从而完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完善后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还需要与公司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结合各个部门意见完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后提交。

参考文献:

[1]许德风.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J].法学杂志,2006(04):150-153.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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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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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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