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破产:企业破产潮来临,对执行案件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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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15:42 2775 0 0
1月29日,陆续传来有关海航、雨润、华夏幸福和北大方正4家企业即将进入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消息。

作者:潘天文、张王谧

来源:纵横执行(ID:Legal_enforcement)

1月29日,陆续传来有关海航、雨润、华夏幸福和北大方正4家企业即将进入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消息。破产,意味着企业濒临消亡,如果我们是这些企业的债权人,在债权先前已经经过裁判文书确定,进入执行阶段后,才得知企业可能马上破产的消息,会对我们的执行案件和原先的债权产生什么影响?

一、海航真的进入破产程序了吗?

海航集团发布声明,其已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在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目前,海航集团正式接到了法院的这一通知。在债务人的异议期间届满后,法院会进行破产审查。无论是在审查过程中破产申请人撤回申请,还是审查后法院驳回申请,法院都会出具“破申”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因此这一案号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进入了破产程序,只有在法院审查通过,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决定后才真正代表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到现在为止,我们尚未找到法院受理海航破产申请的司法文书,所以海航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进入破产程序。

二、进入破产程序对执行的影响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为了清理某一主体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程序,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执行程序是一对一进行,而破产程序是以破产企业为中心,一对多进行。如果被执行的企业和破产企业是同一企业,那么需要清理的债权债务实际上也是一致的,两个程序当然难以并行。所以,被执行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对我们正在进行的执行案件就会有着多重影响。根据先前的实务经验,我们总结了以下关键影响:

  • 对执行案件的整体影响

1.  执行程序中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应当出具裁定书,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虽然中止执行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而非终止,但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我们显然不能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推进原有的执行措施。通常而言,一旦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较难出现回转的可能,这一中止原因很难消除,我们需要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自身债权。

2. 已经进行的清偿是否会被撤销

我们知道,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不能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但是,如果是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除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以外,不能撤销。其中,在执行程序中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也属于个别清偿。所以,如果我们的债务人多重债务缠身,那么最好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其对债务进行清偿,以避免清偿行为被撤销的风险。

  • 对申请执行人的影响

1.债权停止计算利息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一般而言,大部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都属于附利息的债权,自然也应当停止计算利息。从立法目的上解释,破产程序是为了给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创设一个公平受偿的环境,但执行程序则是为了让个别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是一种个别受偿。如果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其必然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时候如果再去计算部分债权的利息,会实质上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

2.划扣至法院账户的款项不能继续领款

如果在企业破产时,案件的执行款已经划扣至法院账户,但尚未领取,依据最高院2017年12月12日的复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划扣至法院账户的款项属于破产财产,不能继续用于个别执行案件的清偿。

3.清偿比例有可能下降,清偿顺位发生变化

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需要完全清偿该案债权,执行案件才能结案。但破产程序是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并且企业已经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单个案件的清偿比例必然会有所下降。

执行案件中,一般以查封冻结的先后进行清偿。但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其他债权的清偿顺位依次后移。其中,如果是劳动债权和被执行人欠缴的除滞纳金以外的税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转入破产程序后此两类债权会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

4.不能再次对其申请执行

当破产案件结束以后,无论是经过破产清算,企业主体消灭,还是经过破产重整,企业主体保留,原先的债权都应视为已经清偿,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没有完全清偿再次对其申请执行,但可以对同案的其他债务人申请执行。

三、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申请执行人最好马上做什么?

执行程序中止后,申请执行人最好及时将自身债权进行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逾期申报,虽然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不能分配到此前已进行分配的财产,同时,还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四、结论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已进入僵局,相比较将这种关系一直保留,不如经过破产程序,让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从这种“死局”中解脱出来。因此,企业选择破产,也许不是在逃避债务问题,反而是直面问题的体现。

如果我们从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转换成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通过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也可以了解目前企业仅存的实际资产,推动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确保我们利益的最大化,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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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海航破产:企业破产潮来临,对执行案件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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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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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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