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规定了一种执行异议之诉,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哪种类型呢?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这种执行异议并非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应该属于一种民事权益的异议,实质上是排除强制执行。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通过分析上述案由和新的执行异议之诉情形,还有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可以得出,执行异议之诉局限于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定义实在不符合目前形势的发展。因此,简单地将执行异议之诉定义为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不服执行裁判再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的分析已经落后了。
可以看出,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三大类型。执行异议之诉指向的争议不仅是权属争议,还有分配方案争议,民事责任权益的争议。但异议人所提出的目的都是重新定义权利义务的分配规则。下面详细分析权属争议、分配方案争议、民事责任权益争议三大类的裁判审理的重点。
关于权属争议的裁判审理。这里的重点无非是探索权属的真实状态。在法律上权属有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权属往往是经过行政机关的登记进行物权的公示,由于物权的公示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因此,执行实施中以经行政机关登记公示的物权进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应然状态”的权属是合法并符合程序的。但现实中往往出现,物权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不一致的情形发生,例如借助第三人名义购买房屋或者是隐名股东等等情形,这需要异议人提供足够的证明真实权属的证据,包括支付凭证,委托合同,名义人与真实物权人平时的工资收入,名义购房的事由等探索物权来源的真实境地。
关于分配方案争议的裁判审理。分配方案在执行程序中制作,目前该方案的适用主体应当是被执行人属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该争议无非是债权的真实性、优先权的真实性或顺序、债权的数额、主体的适格等问题。一般在该争议中审判机构不直接调整分配金额大小,而是直接撤销后由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如果认为执行分配方案无错误,可直接维持该方案。
关于民事责任权益争议的裁判审理。这种责任的权益性争议属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涉及公司法的出资问题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问题。打个比喻,如果股东未有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审判机构审理时候可以引用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审查股东对公司是否尽到应有的出资责任,或者是否将公司财产转移到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下。幸亏,这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如果股东比较老手,涉及关联企业控制或者账目一清二楚,那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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