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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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14:00 3397 0 0
主要适用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是我国用以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者:王彬、负险不彬

来源:负险不彬(ID:fuxianbubin)

一、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主要适用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是我国用以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调整公司组织运行及其管理的其他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2008年、2017年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业界统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其中总则篇“第三章法人”一节(即《民法典》第57条至第101条),也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运作问题,为确保公司法体系能够与《民法典》进行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三)(四)(五)进行了修订(下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五》),但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并未进行调整。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实相关文件并记载法定事项的行为,具体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等类型。

(一)公司登记机关及其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其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管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登记事项管理

公司登记事项主要管理如下内容: 

一是公司名称。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

二是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是行政管辖和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也是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

三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四是公司类型。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经营范围中 

六是股东出资。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出资。如果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如何符合如下条件,应该认为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但如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做出资,即已经设立质权;股权所在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但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此外,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构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一,由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

(四)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具体如下: 

事项

时间

一般变更

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的,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

住所变更

迁入新住所钱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已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注册资本变更

增加注册资本的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股东变更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的,公司同样应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已经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变更,应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注销登记

是否清算

类型

不需要清算的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

事先需要清算的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期限届满;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六)营业执照使用与管理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在营业执照管理方面,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撤回或无法撤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七)企业信息公示 

政府公示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企业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企业公示自身信息。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在年度报告公示上,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但对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三是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召开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和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五是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六是有公司住所。 

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相较于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该条删除了合同相对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也即只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便需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及决议效力 

(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及决议安排

股东大会

具体规定

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审议通过下列担保行为:一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是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是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是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是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四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议召开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集顺序为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主持顺序是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议决议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普通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的区别是:普通投票制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董事会

具体规定

性质组成

1、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2、董事会成员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权

执行权:一是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权:一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股东会决议);二是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三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决定)

制订权:一是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二是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是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四是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五是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

召开

1、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

决议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经理

具体规定

聘任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职权

一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是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是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是拟订公司的经营  管理制度;五是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是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是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是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兼任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关联关系董事

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的排除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过半数指大于一半)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

秘书

1、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2、董事会秘书既不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

具体规定

性质定位

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必须设立。

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5、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疑和建议。

召开

1、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决议效力

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第4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85条、《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85条、《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做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为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增加了对《民法典》第85条的引用,该条概括总结了营利法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的情形,分别是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同时《民法典》第85条,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强调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善意相对人与营利法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不会因决议被撤销而无效,是公司法领域内外有别的原则体现。 

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84条,《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84条规定,盈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法人等。《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引入《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关联交易的利益保护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公司扩展至所有营利法人。

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2条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在原来关联交易合同无效及关联交易可撤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关联交易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合同不生效的主要情形包括需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合同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尚未成就,合同成立不生效;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期限尚未到来,合同成立不生效。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具体规定

性质

1、独立董事既不是公司股东,又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上市公司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职条件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做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基本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二)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方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分配顺序为: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5年内的弥补期限→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4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85条、《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公积金方面。种类上,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其中,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上,一是弥补公司亏损。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三是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八、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在合并形式上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和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两种;公司合并的程序是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合并决议→通知债权人(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一般有派生分立、新设分立两种;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的,一是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二是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是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九、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解散。

司法解散方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予受理:一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是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是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解散诉讼。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二)公司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根据《民法典》第70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70条,《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当出现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的职权。一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通知、公告债权人;三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是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是清理债权、债务;六是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是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具体的清算程序如下: 

清算工作程序

环节

内容

登记债权

一是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是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三是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理公司财产并制订清算方案

一是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是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三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偿债务

一是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是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方案损害赔偿。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该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相较于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而言,新解释吸收了《民法典》第70条的相关规定,新增“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推动公司清算程序,并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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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民法典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梳理

负险不彬

王彬:法学博士、公司律师。 在娱乐满屏的年代,我们只做金融那点儿专业的事儿。微信号: fuxianbu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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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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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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