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需承担什么责任?

法治扬帆 法治扬帆
2021-07-27 11:15 4926 0 0
股东利用与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假借合同名义将出资款转出,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注册资本抽逃,应当依法补足出资。

作者:法治扬帆

来源:法治扬帆(ID:fazhiyangfan)

裁判要旨

股东利用与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假借合同名义将出资款转出,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注册资本抽逃,应当依法补足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其个人账户参与协助出资转出的,应对抽逃出资款的补足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

一审案号:(2017)兵民初5号

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87号

审理法院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中网公司是否抽逃出资,陈某晖、张某秀、陈某辉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2日,兵团第七师与中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古尔图河二级水电站项目。

2013年7月9日,锦龙公司与中网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中网锦龙公司,陈某晖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1亿元,其中中网公司占公司股份65%,应缴出资额6500万元,2013年7月8日实缴出资额2600万元;锦龙公司占公司股份35%,应缴出资额3500万元,2013年7月8日实缴出资额1400万元。

2014年4月,中网锦龙公司股东会变更股权比例,中网公司占公司股份86%。

2014年4月29日,中网公司缴纳第二笔出资额6000万元,共计出资8600万元。

后因工程及管理等问题,锦龙公司认为中网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故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一、中网公司是否抽逃出资

(一)2600万元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中网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中网建设公司通过三次以中网锦龙公司银行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手段,将中网公司向董延霞的还款义务通过其和中网建设公司的关联关系、对中网锦龙公司的控制关系转化为中网建设公司对银行的贷款债务。该贷款债务以中网锦龙公司的银行存单质押,中网建设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行使质押权,最终中网锦龙公司代偿了2600万元贷款及利息。中网公司向董延霞借款2600万元向中网锦龙公司出资,实质是中网锦龙公司代替中网公司偿还了出资借款,中网公司构成2600万元出资的抽逃。

关于中网公司以中网锦龙公司已向中网建设公司申请履行追偿权生效判决为由,辩称其并未抽逃2600万元出资的问题。首先,从追偿权的起诉、申请执行时间来看,中网锦龙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一直怠于行使追偿权,该追偿权案件系针对本案诉讼而提起。其次,中网锦龙公司受中网公司实际控制,不因中网锦龙公司向中网公司的关联公司中网建设公司行使追偿权而改变本案中中网公司抽逃出资的认定。以中网锦龙公司银行存单设定质押是抽逃出资的手段,抽逃出资才是中网公司的真实目的。中网锦龙公司实际由中网公司控制,本案是锦龙公司作为公司小股东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较之行使追偿权而言,对该2600万元按照抽逃出资进行处理更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因此,对中网公司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有关2600万元生效判决的问题,则应依法定程序另行解决。

(二)6000万元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中网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从北京天有美业公司借款6000万元缴纳了第二笔注册资本金,约定次日归还。同日,中网锦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中网建设公司转款6000万元,再由中网建设公司转入中网公司,由中网公司归还了向北京天有美业公司的借款。虽中网建设公司与中网锦龙公司存在施工关系,但该6000万元在出资后同日又转出,最终归还了借款,该转款流程与事先《承诺书》中的还款流程一致,中网公司以工程款的形式将出资转出归还出资借款的意图十分明显。中网公司利用其对中网锦龙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其关联公司中网建设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将出资转出,构成注册资本抽逃。

综上,中网公司抽逃出资8600万元,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不仅损害了中网锦龙公司的利益,同时损害了中网锦龙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中网公司应当依法补足出资。原审判决对抽逃出资的认定正确,中网公司关于不构成抽逃出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陈某晖、张某秀、陈某辉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晖作为中网公司和中网锦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其个人账户参与协助2600万元出资的转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陈某晖应当对该26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晖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锦龙公司无证据证明陈某晖个人协助抽逃6000万元出资,因此其主张陈某晖对6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张某秀系中网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中网锦龙公司的董事,陈某辉系中网建设公司奎屯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鼎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锦龙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秀、陈某辉协助中网公司抽逃注册资本,因此对于锦龙公司请求张某秀、陈某辉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中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网锦龙公司返还出资8600万元及利息500万元,合计9100万元;

二、陈某晖对中网公司向中网锦龙公司返还出资26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锦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规定,公司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股东非经法定程序,在公司成立后,不得取回出资资产。

法律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转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股东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和关联交易等将其出资转出,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法条:

《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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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需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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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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