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依照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或者划转第三人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将会被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这不是无缘无故的爱“。 从字面上,执行裁决法官必须精准理解”行政命令“和无偿调拨或划转”的意思。行政命令当然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究竟什么属于行政命令。 顾名思义“行政”“命令”,即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带有强制性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从事一定的行为。往往具有单方面,而不是双向选择性的命令。往往这种行政命令的“人治”色彩比较浓。至于无偿调拨或划转就容易理解,打个比喻,例如A政府命令将B公司的全部银行存款20万划到C公司的名下,由C公司负责采购D地区赈灾物资。
适用这个条文往往要注意,这是行政命令调拨或者划转财产,才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如果使用行政处罚,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理等方式无偿处理被执行人财产的,是否适用这个追加事由。笔者认为,在处理被执行人的房产或者土地方面,涉及的行政行为类型较多,对其研究,必须相当熟悉行政法规。特别是回收土地这一模块在实践中出现比较多,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大家有兴趣的,不妨研究一下土地使用权回收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性质意见规定,将有助加深对上述条文的理解。
你,不会无缘无故的“被追”,只有毫无反抗的“接受”。相信,用这句话就很容易理解上述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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