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相关法律文书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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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15:01 9773 0 0
法拍房实操系列之法律文书

作者:趣趣

来源:趣法拍

拍卖完成后还不能踏实?

房屋产权证还没拿到手,

本文趣趣为你解读关于法拍房的法律文书那些事~

法拍房领取的相关法律文书有哪些?

文书适用于那些场景?

何时领取文书?领取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拍房的法律文书

“文书内容”

法拍房在成功拍出后一般法院会出具五份文件其中三份为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书、案款收据,这部分文件是需要买受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是委托人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去法院领取的,另外两份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法官的工作证这两份文件通常是由法院直接送至相关的税务机关和不动产中心,买受人是无法取得这两份文件的,但是买受人需向法官明确送达的时间。

“适用场景”

法院领取的文书一般用于房屋过户,因为法律文书仅仅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进行房产登记,买受人才真正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文书使用在不动产中心领取一图一表时,需要看到执行裁定和成交确认书才能领取房屋的登记表和房屋平面图,然后凭借领取的一图一表到对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缴税此时还需要全部法律文书作为支撑材料办理缴税缴税完成后会有完税证明文件,最后买受人需拿着上述步骤中领取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到指定的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综上所述买受人领取的所有法律文书贯穿整个过户的全过程建议买受人在领取文书之后复印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文书的意义

“法律解释” 

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文书,司法实践中执行裁定适用于执行全过程。

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指法院强制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与其他形式拍卖成交确认书相互区别的根本特性,它不仅直接影响着拍卖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确定,而且对权利的保护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会被法院拘留、罚款。 

“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文书的领取

“领取时间”

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尾款后,法院一般会在一周内联系买受人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领取是需要买受人或者委托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法院线下领取的,没有邮寄或是其他方式可以取得,领取的前提是都已按照竞买须知完成了竞买的相关程序。

“注意事项”

法律文书看似是模板化的文件,但是里面有很多细节都是具有差异化的所以有如下一些事项需要竞买人注意:

(1)买受人在竞得标的并完成交款后就可以主动联系法官确认领取法律文书的时间,另一方面也是确认尾款是否成功的另一个验证方式;

(2)由于法院案件众多会出现错拿或者笔误等一些情况,领取法律文书需要仔细阅读文书的细节例如:标的基本信息、房屋权属关系、房屋基本信息、竞买人个人信息、成交金额、保证金金额、尾款金额等基础信息是否与竞买公告一致;

(3)法院收据的确认主要是确认收据的金额是否与标的物的成交金额一致,值得更加注意的是收据金额是包含保证金金额的,其次是发票数量一般情况每一笔支付都会有一个收据,如果买受人分三次支付尾款那么加上保证金那一笔平台自动划转收据数量应该是四张总计金额就是最终的成交价款;

(4)由于法律文书的特殊性当法律文书送达之后会有一个时间限期才能生效,所以买受人须跟执行法官确认协助执行的文书是否已经送至对应的行政机关,以及送达的大约时间买受人需在送达后的一个工作日之后才能办理后续的业务。

“使用”

对于存在抵押的法拍房不等同于有抵押的二手房,一般通过法院拍卖的房屋在您完成竞拍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后,不需要额外的进行解抵押的操作抵押会在过户的时候强制解除,这也是如今购买法拍房的方便之处,解抵押的流程其实就是过户的流程所以买受人只需完成过户抵押自然也就解决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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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法拍房相关法律文书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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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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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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