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律师
2016年5月31日,齐精智律师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微信公众号《北大法宝》上首次公开发表《实务探讨 | 有限公司股权婚后取得也是个人财产》一文,首次明确提出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直到2020年,第3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才明确:“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齐精智律师再次公开提出:合伙企业份额和股权一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不能共同。
共有的法律概念来自于《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如前所述,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物权,以物权规则来判断合伙企业份额不具有逻辑基础。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以及享有合伙份额的基础是取得合伙人资格,而合伙人资格无法共有的客观事实,齐精智律师认为合伙人资格不能法定共有,也不能约定共有。
二、夫妻双方离婚时,合伙企业份额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想取得该合伙企业份额的途径和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途径一致,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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