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房贷逾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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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12:11 3230 0 0
2021年12月23日起,西安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实行封闭式管理。

作者:樊东峰、杨丹凤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2021年12月23日起,西安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实行封闭式管理。随后,受疫情影响的城市范围逐渐扩大,河南许昌、浙江宁波、广东深圳等多地相继成为中高风险地区。随着抗疫工作的展开,全国涉疫风险地区的各项经济活动不得已开始进入“休眠”状态,大多职场人士脱离岗位,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导致部分人群房贷逾期。

本文就疫情背景下房贷逾期的法律后果、政策文件、裁判规则及应对建议进行梳理。

一、房贷逾期法律后果

1.产生罚息。购房贷款人,作为借款人,不按时偿还房贷,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个人征信产生污点。购房人的征信报告上会有逾期还款记录,购房人在银行的信用将有不良记录。

3.房产被查封或拍卖。银行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查封房产,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

4.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若银行催收无果,银行将经过法律程序,起诉购房人还款,若购房人不能按照法院判决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全部款项,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疫情形势下,房贷逾期的主要政策及文件规定

武汉疫情期间,针对房贷逾期问题,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随着全国范围内“疫情房贷逾期”类诉讼案件的增加,及时发布了相关司法文件。这些政策文件依旧现行有效。

2020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该文件第三条规定:“ 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该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0条规定:“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三、有关疫情期间房贷逾期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

有了政策及司法文件的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因房贷逾期被起诉的购房人,最终结果如何呢?本文分析了2020-2021年的14个司法案例,发现11例判决逾期还款人胜诉,仅3例判决逾期还款人败诉,具体原因如下:

1.逾期还款人胜诉原因:

????  逾期还款人自借款以来大部分的分期借款本息都有偿还,只是部分不足额;

????  逾期还款人在被起诉后还清了拖欠的到期借款本息, 以其行为表明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  逾期还款人在被起诉后还清了部分本息,拖欠少量本息,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延长还款期限;

????  逾期还款人举证证明未按时还款因新冠疫情影响。

2. 逾期还款人败诉原因:

????  3件败诉案件中,有两件是逾期还款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最终缺席判决;在法庭上,拒绝出庭参与诉讼,意味着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逾期还款人在疫情发生之前,便存在多次逾期还款;

????  逾期还款人在全国复工复产后,仍然持续多期逾期还款;

????  逾期还款原因并非因新冠疫情影响;

????  逾期还款人未举证证明逾期原因系新冠疫情影响。

四、案例解析

【案例1】

基本案情:2017年8月4日,被告陈某向某银行申请购房贷款678000元。2017年9月13日,贷款人某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被告陈某、保证人惠州XXXXX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某银行认为被告陈某2020年5-8月已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陈某偿还剩余本息、对陈某所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法院认为:因为疫情影响,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经济遭受重大影响,经济不景气,被告陈某在2020年5月至8月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情有可原,此时被告陈某的行为虽然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但作为一家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的xx银行,在今年疫情特殊期间,原告本应秉持正当、正确行使自身权利的善良理念,给予被告陈某合理期限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可原告在未向被告陈某合理催收的前提下直接向本院起诉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陈某偿还所有借款本息及承担高额的律师费,显然原告并未正当、准确行使自身权利。从原告银行系统也可以看出,虽然被告陈某2020年5月-8月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当期借款本息,但也可以看出被告陈某绝大部分的分期借款本息都有偿还,只是部分不足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被告违约,则需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在内的费用。本案纠纷确系因被告陈某存在违约行为引起,同时考虑到被告陈某的违约程度及原告行使自身权利的不当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三分之一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费。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2】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5日,被告韩某因购房需要,和xx公司共同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韩某向某银行贷款590000元用于房屋按揭,每月等额本息还款。随后,原告与被告韩某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案涉房产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自2020年6月起,被告韩某未按合同的约定每月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韩某偿还剩余本息、对韩某所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法院认为:被告韩某因购买房屋缺乏资金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90000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韩某提供了借款,双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韩某应按约定时间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被告韩某于合同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息,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即2020年9月11日,被告韩某已拖欠多期借款本息没有支付,其连续多期无合理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其与被告韩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韩某可能受到疫情影响,但被告韩某本人并未到庭提出相关抗辩,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某银行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五、房贷逾期后的应对建议

从以上案件分析可看出,疫情期间,房贷逾期后,逾期还款人承受的法律后果,因自身的应对措施差异而呈现不同的结果,具体而言,本文建议大家可以做好以下应对措施,极大的减少因房贷逾期产生的不利后果:

①还款日之前3-5日咨询贷款网点工作人员,针对受疫情影响,逾期还款的具体政策;

②积极向银行申请延迟还款;

③无论在向银行申请还是后期应诉银行起诉,都准备好充分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款”,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人以下材料:

????  身份证明;

????  工作证明;

????  职业证明;

????  工资流水;

????  影像资料,如被隔离的视频资料;

????  往期还款流水;

????  隔离证明等。

结 语

人民法院对涉新冠疫情的房贷逾期案件的综合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受本轮新冠疫情影响而致使房贷预期的人群,及时的收集证明材料,如实向相关组织机构陈述受疫情影响的事实,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相信最终问题都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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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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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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