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刑交叉两案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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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14:15 4657 0 0
可见,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应当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作者:初明峰、刘磊、刘晓勇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村委会主任伪造公章以村委会名义向他人借款,虽然其涉嫌经济犯罪,但这与出借人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关系并不相同,二者并非为同一事实,前者涉嫌刑事犯罪不能当然影响后者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案情摘要

1.徐庄村委会先后向刘永顺借款累计共7900万元,振东旅馆承诺对徐庄村委会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徐庄村委会与振东旅馆还分别以名下土地、以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手续。

2.民事案件审理中,徐庄村委会的原负责人赵治明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确认:借款协议印章均与徐庄村委会的公章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3.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刘永顺对徐庄村委会及振东旅馆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4.刘永顺不服一审、二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见,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应当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本案中,刘永顺依据其与徐庄村委会、振东旅馆分别签订的《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协议》《抵押合同》、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徐庄村委会、振东旅馆偿还借款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应予受理。虽然《协议书》等合同的经办人、时任徐庄村委会主任赵治明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民事纠纷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属于同一事实,赵治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亦不能当然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永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再39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128. 【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129. 【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0. 【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实务分析

民刑交叉案件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笔者曾发表系列文章予以分析。从实务梳理来看对于民刑两案有三种处理方式:1、互不干涉,分别审理;2、刑事案件吸收民事案件,裁定驳回民事起诉;3、裁定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启动民事审理并根据刑事审判结果作出民事判决。那么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分别适用什么情形?在零散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有所明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虽如此,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的理解和把握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针对本问题,《九民纪要》也在128-130条进一步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因刑事诉讼中对受害人的保护较为粗糙,无论是对财产的查控、利息的认定都不如在民事诉讼中来的全面。另外,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仅判定直接当事人退赔,对于相关经济往来中所存在的担保往往不被评价。因此,积极追求民事受理一般是债权人的努力方向,本文援引判例即是本情形,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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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民刑交叉两案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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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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