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以表决权比例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作为生效条件,董事会以董事每人一票董事人数过半数作为生效条件。齐精智律师提示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股东会或公司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公司股东会或公司均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1、公司股东会无权确认或者撤销董事会决议无效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股东会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认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但并未包括公司股东会。
2、公司无权确认或撤销董事会决议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认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但并未包括公司。
3、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
沈某、羊某、江某与贵州**有限公司、胡秋*、胡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号
【基本案情】贵州**有限公司1998年5月15日成立。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股东。2014年4月4日,原告沈某邮寄特快专递通知胡秋*、胡佳*在贵州**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参加2014年4月20日召开的股东会议,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及公司经营事宜。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胡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改选羊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法院观点】本案中,贵州**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胡秋*、羊某、沈某、江某。本案中,三上诉人4月2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是解聘胡秋*作为贵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贵州**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因此,胡秋*作为贵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的聘任或者解聘。三上诉人以股东会决议作出解聘胡秋*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职务,不符合上述规定,超越了股东会职权。上诉人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有效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二、公司股东会如何合法改变已经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1、如果董事会的该项决议存在瑕疵,股东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股东大会可无理由决议罢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会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决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作出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故只要董事会依据程序和权力范围内重新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当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决议内容时,股东会可无理由决议罢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会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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