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决议内容的,该怎么办?

齐精智 齐精智
2022-01-07 15:02 2949 0 0
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股东会或公司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作者: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以表决权比例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作为生效条件,董事会以董事每人一票董事人数过半数作为生效条件。齐精智律师提示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股东会或公司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公司股东会或公司均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1、公司股东会无权确认或者撤销董事会决议无效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股东会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认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但并未包括公司股东会。

2、公司无权确认或撤销董事会决议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认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但并未包括公司。

3、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

沈某、羊某、江某与贵州**有限公司、胡秋*、胡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号

【基本案情】贵州**有限公司1998年5月15日成立。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股东。2014年4月4日,原告沈某邮寄特快专递通知胡秋*、胡佳*在贵州**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参加2014年4月20日召开的股东会议,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及公司经营事宜。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胡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改选羊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法院观点】本案中,贵州**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胡秋*、羊某、沈某、江某。本案中,三上诉人4月2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是解聘胡秋*作为贵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贵州**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因此,胡秋*作为贵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的聘任或者解聘。三上诉人以股东会决议作出解聘胡秋*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职务,不符合上述规定,超越了股东会职权。上诉人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有效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二、公司股东会如何合法改变已经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1、如果董事会的该项决议存在瑕疵,股东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股东大会可无理由决议罢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会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决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作出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故只要董事会依据程序和权力范围内重新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当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决议内容时,股东会可无理由决议罢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会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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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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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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