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显名时,两种情形不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齐精智 齐精智
2021-08-16 11:00 2785 0 0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齐精智律师

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要想成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直接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外实际出资人时,两种情形下不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也能取得股东资格。故实际出资人显名走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在两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可以不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也能成为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工商变更程序,仍为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

工商局无法依据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工商登记股东的公司决议,为实际出资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现实中,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对于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一律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将实际出资人变更为登记股东的显名登记,对公司而言,符合股权转让中股权变更登记的表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名义股东直接将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显名时,两种情形不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显名,无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几种情形:

1、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实际出资人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走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直接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外实际出资人时,两种情形下不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也能取得股东资格。故实际出资人显名走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在两种情形下可以不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也能成为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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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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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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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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