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闽良执着团队
来源:纵横执行(ID:Legal_enforcement)
2020年伊始,受到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大量企业受到冲击,陷入财务困境、现金流枯竭,无力偿还对外负债,甚至只能进入破产清算。
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截至2020年2月14日,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全国已有98家房地产商和相关联企业破产清算。
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案件涌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代理业务需求激增。
传统诉讼律师能否在执行业务中,成功掘金呢?
其实早在2019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就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在法规政策层面,给律师介入代理执行案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在律师行业中,已经有部分传统诉讼律师转型,成立专门的律师团队、甚至专门的律所,专注从事执行案件业务。
但是,即便成立了专门的团队或律所,在实际代理执行业务时,却仍然出现查控了一堆银行账户,分文全无,查封了车辆,却无法实际查控……始终无法成功的抓到执行财产,案件仍旧无法执行到位。
明明已经很努力,现实却仍不给力,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1.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律师空有十八般武艺也难以施展
以往诉讼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时,常常面临执行法官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的窘境。
执行法官是业界公认最难联系到的法官,没有之一。
在以往执行环境里,执行法官不是外出执行,就是去外出执行的路上,想要通过电话或者上门联系到执行法官,需要有打爆座机、定时上门巡访的坚韧毅力。笔者曾为了与异地法院执行法官沟通一个恢复强制执行事宜,整整三个星期,每天风雨无阻到执行局蹲守,终于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见到了最可爱的执行法官。
找到执行法官后,却发现还得努力说服法官,同意律师为了执行回款提出的各种申请。调侃的说,诉讼律师想积极主动介入案件,需要解决执行法官的两个不行,“这也不行”、“那也不行”。
律师:“报告法官,我们想申请执行分公司财产。”
法官:“这不行,执行分公司你得先提供分公司具体的财产线索。”
律师:“报告法官,那我们先申请调查令,去调查分公司的财产线索”
法官:“那也不行,分公司不是被执行人,不能开调查令给你。
……
虽然有其客观、复杂的历史背景因素,但是,仍然是给律师套上了沉重的枷锁。戴着镣铐跳舞,就算有十八般武艺,也依然无法施展。
2.基于“执行难”的刻板印象,传统诉讼律师甚至主动回绝了当事人执行业务的委托
接案简单,结案难
基于原来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结果,当事人与传统诉讼律师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基础,往往有很高的委托意愿,愿意继续委托诉讼律师代理执行程序。
但是,案件接进来后,传统诉讼律师会发现,“万事开头难”这句谚语,在执行程序是倒过来的,只有开头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立案是简单的,剩下的路,越来越艰难。
一方面,为了能够执行回款,代理律师努力跟法官沟通,了解财产查控情况,递交各种申请。但是,如上所述,法官行踪飘忽不定,好不容易找到法官了,各项申请往往也会被法官以各种理由回绝。
另一方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大多都是难以执行的硬骨头。被执行人要嘛是真的身无分文,要嘛就是狡诈顽固分子,采用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即便法官同意代理律师的调查申请等措施,要挖掘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仍然需要非常强的线索挖掘能力与执行方案设计能力。
因此,传统诉讼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往往因没有执行回款,委托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案件久执未结。
付出容易,收费难
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解决“打官司”的需求,通常有较高的付费意愿和付费实力。有能力、也愿意接受标准收费方式,依照律师业的行规,在接案时就付清相应诉讼阶段的律师代理费。
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因在诉讼阶段已经支付了律师费给诉讼律师,且被执行人尚未将款项支付给当事人,往往不愿意或没有付费能力再就强制执行按照一审、二审的方式,预付律师代理费。
他们更希望律师仅收取较低的基础费甚至零基础费、全风险收费的方式,代理执行程序。风险收费的付费方式下,只有执行回款时,律师才能收取相应比例的律师费。
因为强制执行耗时长久,一个案件在申请执行,到执行回款,往往需要以年作为计量单位,甚至可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后,却是颗粒无收。
体会或听说过“执行难”的故事后,传统诉讼律师心中贴上了“执行难”的刻板印象。
为了能够将有限的时间,放在更能创造价值的地方,传统诉讼律师在接收到当事人委托代理执行案件的意愿时,甚至主动回绝,放弃这项业务。
从未入宝山,如何能掘金?
3.传统诉讼律师未充分利用到“解决执行难”的红利,没有解锁新技能
即便是接受了执行案件的委托,因为没有将执行案件作为主攻执业领域,传统诉讼律师仍然是按照传统思路处理,未充分利用“解决执行难”的各项福利,没有解锁新技能。
一般情况下,传统诉讼律师在接受执行案件委托后,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拟制《强制执行申请书》,安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此后,就仅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跟催法官查控财产线索,等待法院最终的执行结果。
能否执行回款,很大程度上是看天吃饭。
实际上,在“解决执行难”的大势下,律师在执行程序中有很多以往难以想象到的新技能已经被最高法、地方各级法院发文解锁。比如各地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执行审计、拒执罪的自诉程序等等。
传统诉讼律师未能及时解锁新技能,点亮技能树,“掘金”工具仍然处于1.0版本,自然也就难以挖到金矿。
执行业务有金矿,掘金技能来帮忙
所以,并不是传统的诉讼律师不努力,而是没有找准努力的方向,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诉讼律师迅速的从执行业务中发现金矿,并掘金成功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做法。
1.打破“刻板印象”,发现执行业务的闪光点
传统诉讼律师因未将执行业务作为主要执业领域范畴,对于执行业务投入成本,与执行业务投入回报,存在两个刻板印象。
传统诉讼律师想要在执行业务中成功掘金,首先需要打破这两个“刻板印象”,发现执行业务的闪光点。
刻板印象一:法官印象
传统诉讼律师对执行法官的印象,还停留在“部队复员转业、非法律科班出身、难以沟通”的老观念,认为这将导致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时,与法官的沟通成本极高。
甚至有些律师错误的认为,执行程序中,除了要跟被执行人对抗,还要跟法官对抗,极大加剧了律师代理执行业务的投入成本。
实际上,随着国家对解决执行难的重视,以及法官序列的更新,越来越多优秀的法律人才不断充实进入到执行法官序列,执行法官中甚至不乏有法学硕士、甚至博士等高素质人才。
且基于执行结案率考核,以及最新的执行回款率考核,推动律师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等背景,执行法官与律师之间,沟通渠道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顺畅。
笔者团队在全国各地执行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注意恰当的沟通技巧与方法,与绝大部分执行法官的沟通,基本上都是融洽顺畅的。
执行环境得到了不断优化,律师从事执行业务的沟通成本,是在不断降低的。
刻板印象二:当事人印象
传统诉讼律师对执行业务当事人的印象,仍然保留“付费能力差、付费意愿低、甚至想律师免费代理,难有大回报”的旧印象。
实际上,虽然与诉讼案件相比,执行业务的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标准收费方案,预先支付律师费用。但是,为了能够拿回法院判决胜诉的款项,也亟需律师帮助解决“执行难”的需求,执行业务的当事人,通常更能接受高比例的风险收费方案。
一般执行业务中的风险代理律师费比例,是收回执行款的30%-40%,甚至有很多当事人愿意将胜诉判决涉及的不菲的利息、违约金,用于支付执行律师代理费。
传统诉讼律师应该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案能否执行回款,而应意识到,当代理执行业务数量足够多,形成规模效应时,即便仅有部分案件有执行回款,综合折算下来的律师代理费,亦是不低的。
2.点亮技能树,升级解锁执行新技能、新方案
精于诉讼不等于擅长执行,传统诉讼律师如想在执行业务中成功掘金,还需重点锻炼一种思维、掌握一项技能、养成一个习惯。
发散思维,突破常规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不断的在更新逃避执行的手段与方法。传统诉讼律师在做执行业务时,要培养发散思维、突破常规的思路。
明明有款项进入,却查控不到存款,肯定有去处,能到哪去呢?会不会是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会不会购买了其他债券,会不会转入证券账户?
除了房产、车辆、存款这些常规的被执行财产种类,金银饰物(闽南地区尤其注意)、游轮、船舶、名表字画、第三方债权、大额保单……有没有这些财产,能不能被执行?
突破常规,就会发现,可供执行思路一下宽广起来,执行财产的种类也丰富多彩,掘金概率直线提升。
擅于发现,不断积累
日常生活中,可能一条新闻、一个招聘信息、一个裁判文书,都是一条财产线索。
“罗永浩在抖音直播卖货,抖音音浪3632.73万”,音浪可以通过平台提现,可被执行;“诚聘口罩机调试员”,这家公司转行做口罩了,应该有收入,赶紧查控;“判决驳回A公司对B公司机器设备留置权诉求”,有一批机器设备在A公司,赶紧查封……
擅于发现,不断积累,对于执行业务的代理思路、执行财产线索挖掘方法,将越来越得心应手
持续学习,不断更新
当然,一切发散思维与挖掘发现,都源于法律规定的基石支撑,我们应持续学习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断更新知识库。
笔者团队总结了办理执行业务中,10大高频使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供各位参考。
序号 | 名称 |
1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
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
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此外,最高院发布的与执行相关的典型案例,各省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等,都是非常重要且必须持续学习、不断更新的知识内容。
3.互惠合作,与专业执行律师共同发展
虽然现阶段的律师代理执行业务的大环境,已有了大幅提升,但相对于传统诉讼业务,仍是一块“硬骨头”。
执行业务的法律依据,仍是纷繁复杂,眼花缭乱。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于具体的执行问题,常常有不同的处理标准。例如“首封债权人到底能否多分财产、不动产执行参与分配的时间截点”等等执行实务问题,各地实操标准争论不休。
同时,在具体代理执行案件中,律师垫付的差旅费用、调查费用、甚至诉讼费用,以及律师团队运营成本,都需要律师投入较多资源。
如果没有致力于从传统诉讼律师转型为专业执行律师,专门代理执行业务,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资源,仅是用于应对偶然发生的执行案件,从投入与产出比来看,是极不划算的。
此时,从性价比角度分析,传统诉讼律师与专业执行律师进行合作,是最优的选择。
传统诉讼律师协助执行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执行律师专心进行执行财产的挖掘、执行方案的设计与具体落地,最终执行回款。二者共享成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已经给律师开辟了一片新的业务蓝海。
打破对执行业务的“刻板印象”,升级解锁执行新技能、新方案,互惠合作,与专业执行律师共同发展,传统诉讼律师也能在执行业务中成功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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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传统诉讼律师如何从执行业务中成功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