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程序实操要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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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14:43 3432 0 0
公司合并程序和实操中的核心要点

作者:杜娟、高洁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订立协议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程序主要包括合并各方出具合并决议或决定、签署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那么本期小编将结合实务经验,就公司合并程序中的实操要点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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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流程图)

获得内部决议及外部批准

内部决议、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公司合并的前提。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我国《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对于一些特殊身份主体间的企业合并或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还需履行事前行政审批手续。比如,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进行。若是企业合并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先向国务院商务部门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进行合并。

明确合并协议内容

合并协议是各方实施合并行为的基础和依据,一份明确、具体的合并协议,才能有效助力公司完成合并。目前《公司法》并未对合并协议的内容加以限制,故小编参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合并协议内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并协议内容的相关要求,对合并协议应包含的内容罗列如下:

(1)合并协议各方及合并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等;

(2)公司合并的形式;

(3)合并的条件、对价、支付方式;

(4)合并协议各方现有资产、资质、职工、债权及债务的情况及处置方案;

(5)合并后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各出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股权占比;

(6)合并后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一层的设置;

(7)合并的程序及日期;

(8)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9)合同的解除、变更以及违约、争议解决等条款。

鉴于每一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小编建议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量身定制符合自身需求的合并协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合并后公司资产的来源及行权依据,合并各方可自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编制,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合并各方应在编制前确定一个基准日,以便各方明确拟合并资产的范围;此外,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各方应尽到全面、真实的披露义务,准确反映公司的资产情况,不得隐藏债权、债务。

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公司合并将导致公司资产的重大变更,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在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时,公司需注意以下问题:

(1)合并各方均需进行通知和登报公告;

(2)通知和登报公告两种方式并行,不可择一;

(3)尽量选择省级报刊登报公告,避免出现公告效力瑕疵问题

(4)合并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基本情况等信息。囿于各地区要求不同,具体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公示内容为准。

(5)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不得合并,否则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请合并行为无效。

办理工商登记

债权人异议处理完毕后,合并各方应按照约定完成资产、资质、职工等事宜交接工作,然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办理公司变更、注销或新设登记。公司在办理上述登记时,除基础的申请书外,还需提交的材料有: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因合并办理变更、注销或新设登记的手续要求不一,因此小编建议大家先与业务受理部门进行沟通,保证业务的顺畅办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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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公司合并程序实操要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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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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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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