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律师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后抵押物确定前,能否对抗其他担保权人?《物权法》时代认为:全部动产特定为抵押物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功抵押权。《九民纪要》时代认为登记在先但抵押物未特定的浮动抵押也要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即无论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是否结晶。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时代认为登记在先的动产浮动抵押,即使抵押物结晶在动产质押公示之后,动产浮动抵押也要优先于动产质押优先清偿。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物权法》时代认为:全部动产特定为抵押物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功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67页。)认为:
在浮动抵押效力顺位上,应该区分浮动抵押转换为特定担保之前和之后的不同情况。因担保权的实行、债务人违约、约定事件、企业合并或企业破产等确定事由发生而转换为特定担保,抵押人当时拥有的全部动产才能特定为抵押物。因此,在全部动产特定为抵押物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功抵押权;一旦浮动抵押财产特定为抵押物,该浮动抵押权即成为固定抵押,抵押财产的流动性也不复存在,在此种场合,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在此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无担保债权。
二、《九民纪要》时代认为登记在先但抵押物未特定的浮动抵押也要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即无论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是否结晶。
九民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三、《民法典》时代认为登记在前的动产浮动抵押即使抵押物结晶在动产质押公示之后,动产浮动抵押也要优先于动产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1、上海高院(2017)沪民终287号判决认为:认定完成登记的浮动抵押与质押的优先受偿效力时,应当按照登记在先原则确定。
动产浮动抵押属于抵押权的一种,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后即使抵押物确定前(结晶)也要优先清偿公示在结晶前的动产质押,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2、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与浮动抵押成立没有必然联系。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故动产浮动抵押权与一般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相同,即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但其立法目的是为保证抵押权人需要行使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即该条款主要解决的是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范围的确定问题,并未将抵押财产的确定与浮动抵押的设立相连结。且从制度功能上看,如果否定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将可能导致对抵押财产缺少配套的登记制度保护,不利于推动浮动抵押制度的应用及发展。故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浮动抵押权,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案件来源:(2019)最高法民再237号。
综上,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后抵押物确定前也能对抗公示在后其他担保权人!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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