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度吹响执行号角,一张图理清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

信实律师 信实律师 作者:黄州婷
2019-08-29 22:39 4038 0 0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资产界注:本文由信实律师(FJLHXSLSSWS)授权发布 ,作者: 黄州婷。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三年来,各级法院多次举行执行联合行动。2019年8月22日,为了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再次吹响了执行的号角。该意见的出台,也意味着执行的力度将再次加大。


对于绝大部分诉讼案件而言,诉讼的最终目的绝非只是生效裁判,而是定分止争,实现债权。因此,当当事人历经繁琐的诉讼程序,确认债权后,而对方却不履行生效裁判时,申请强制执行,借助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便成了当事人的不二之选。

确定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是启动强制执行的第一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该如何为当事人确认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呢?

一、相关法条梳理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订)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二、强制执行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时,根据连接点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调解书,这类文书管辖法院的连接点:第一审法院、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针对该类生效文书,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案件是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的,不论是一审还是上诉引发二审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最终均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尽管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法院有管辖权,但当事人都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向多个法院同时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我们将在第三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2、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这类文书管辖法院的连接点: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级别管辖方面,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针对该类生效文书,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级别,则参考诉讼案件的级别进行确定。例如,某金融借款合同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

当都是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时:

若执行标的额为100万元,则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若执行标的额变更为4000万元,则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根据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时:


在确定财产所在地后,应再根据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关于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进一步确定法院的级别。


即若被执行的财产在福建省厦门市,则要根据执行标的额和福建省的级别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则要根据执行标的额和青海省的级别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关于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因篇幅有限,本文不再赘述)。

3仲裁裁决文书,这类文书管辖法院的连接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针对该类生效文书,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案件是由深圳仲裁委裁决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是厦门市,则申请人可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在确定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时,对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一类文书,可优先确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同时也可以根据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而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则均是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确定公证债权文书的管辖法院要相对麻烦,在确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后,还要根据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基层/中院/高院/最高院),而确定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则直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无需再根据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三、如何确认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如前所述,在确认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时,主要有三大连接点。第一个连接点:第一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已作出,第一审人民法院显而易见,一般不会存在太大争议;第二个连接点: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住所地根据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确认,一般也不会存在太大争议;第三个连接点: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因被执行的财产种类不同,根据不同的财产不同的确定规则,可能存在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法院根据被执行的财产类型确认财产所在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若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则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若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则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若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则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若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则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因此,若申请执行人要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外的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管辖权来源于“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则申请执行人应向该院提供该院所在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四、结语

在启动强制执行案件之前,我们根据第一审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和执行标的额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可能会有一家或多家法院对目标案件有管辖权。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审慎、全面考虑每一个法院的执行力度、沟通成本、交通成本等各方面因素,合理选择执行的管辖法院,或许才能提高执行效率,帮助我们以更低的成本、在更短时间内地实现目标债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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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实律师

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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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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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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