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之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起算!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20-10-23 10:48 3148 0 0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涉案债务为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应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开始起算,债权人按照这种计算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摘要

1、武栓与靳再良就双方之间存在的股权纠纷于2013年5月6日达成《协议》:将靳再良在林阳煤业公司及林阳咨询公司的股份权益以劳务顾问费的形式,由武栓给付靳再良1960万元,由鲍建军提供担保。该笔款项分笔支付,......其中最后一期的付款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2、2013年7月18日,武栓给靳再良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林阳煤业公司与林阳咨询公司注销,涉及靳再良顾问、劳务费用,今欠到靳再良1960万元,还款时间照协议执行。欠款人:武栓;担保人:鲍建军。

3、2014年5月26日,靳再良诉至法院要求鲍建军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鲍建军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

2013年7月18日,武栓给靳再良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林阳煤业公司与林阳咨询公司注销,涉及靳再良顾问、劳务费用,今欠到靳再良1960万元,还款时间照协议执行。欠款人:武栓;担保人:鲍建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鲍建军提供的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涉案债务为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即2014年4月30日起算,靳再良于2014年5月26日起诉向鲍建军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内。因此,鲍建军应当对案涉176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4454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担保法》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类案判决

(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本案分期偿还的债务的保证期间应当从合同债务最后到期日开始起算。原审判决适用最高法院个案答复处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本案上诉人信达郑州办事处的催收情况,郸城生化厂、郸城热电厂所担保的全部担保债务均未超过诉讼时效。信达郑州办事处关于本案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郸城热电厂对郸城化肥厂借款本金1625万元及其利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分析

为分期履行同一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如果对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没有特殊约定,应当如何起算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即有权向保证人主张责任,此时应当起算单笔履行之债务的保证期间,另一说认为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第五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保证期间。本文援引判例就是后者观点,笔者赞同。笔者认为,对于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持续合作,可避免迫使当事人频繁就其中每一期未履行的债务主张权利、引发恶化关系,同时如此操作也会出现增加当事人讼累的情形。

另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此处所指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主要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分期还本的借款等情形,不包含利息、红利、租金等定期给付债务,该观点认为后者所列举的债务类型属于分期形成的独立债务,应当独立计算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一孔之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最高院: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之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起算!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