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权人有权对属于债务人的他人名下财产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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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09:48 3178 0 0
原审判决认定刘洋洋系诉争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依照上述规定提起本案物权确认之诉。

作者:初明峰刘磊张款款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合法债权有效实现受争议财产归属影响的债权人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利害关系人”,该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诉请确认争议财产部分或全部属于债务人。

案情摘要

1.刘洋洋依据另案生效判决对刘素平、梁献省依法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但一直未能得到清偿。
2.刘洋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记于刘素平、梁献省女儿梁玲玲名下的8套房产属于家庭财产。

争议焦点

刘洋洋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公示效力,即登记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但是,如有证据证明登记的权利人不是该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产的真实归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刘洋洋依据另案生效判决依法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刘素平、梁献省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未予清偿。因此,确认登记于刘素平、梁献省女儿梁玲玲名下的8套房产是否属于家庭财产,关乎刘洋洋合法债权的有效实现。所以,原审判决认定刘洋洋系诉争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依照上述规定提起本案物权确认之诉。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实务分析

现行民法典和原物权法均有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关于本规定所称“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部分观点认为,应避免诉权滥用,严格限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仅限于与争议物权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持本观点的人否认了债权人对未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但债务人实际享有权益的财产提起物权确认诉讼的原告资格。此情形下,因执行环节不得以执代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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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债权人有权对属于债务人的他人名下财产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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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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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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