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院控制被执行人足额财产,不得将其列入失信或限高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21-09-24 07:40 3688 0 0
被执行单位虽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得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作者:初明峰刘磊张款款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被执行单位虽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得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案情摘要

1. 执行申请人沈祖富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对被执行人宋昀桦强制执行。

2.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宋昀华采取了限高措施,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法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宋昀桦的银行账户、持有的股权及其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股权正在依法处置中为由要求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限制措施。但执行申请人不服,复议至最高院。

争议焦点

法院控制被执行人相应财产执行中,能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执行法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宋昀桦的银行账户、持有的股权及其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股权正在依法处置中。宋昀桦以其工作需要出差为由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明确,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该意见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宋昀桦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而若被执行人宋昀桦在嗣后执行程序中阻碍执行或者存在其他应当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

综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1号执行决定。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司惩复6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6. 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实务分析

多年来,为加快诚信建设、解决执行难问题,国家设立失信惩戒和高消费限制制度,这的确发挥了强大作用,有效遏制了部分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现象,甚至有多年久执无果的案件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是,实务中也不乏一些简单粗暴现象,对被执行人采取“一刀切”做法,但凡被申请执行,径行将其(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针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直接限制高消费。这种过激做法显然违背了文明执行、依法执行的基本要求。为此,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执行过程中的过激行为予以纠偏,避免法院“滥用执行措施,作出损人不利己且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无利行为。本案即是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有效查控且变现中,此时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得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不利措施。特此推荐,供参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最高院:法院控制被执行人足额财产,不得将其列入失信或限高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