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债权如何执行?执行律师手把手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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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16:27 2134 0 0
在执行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对外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向次债务人发“第三人协助履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法院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但如果次债务人以债务不成立、债务未到期等理由抗辩或不回应的话,此时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来确认代位权,执行法院不得直接将次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作者:袁安骏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问:张三差你钱,李四又差张三钱,你可以直接找李四要钱吗?

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执行律师专业的角度只能如此回答。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代位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全称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问: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答: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张三应该还你钱了,同时李四也该还张三的钱了,张三不还给你,也不去找李四要,这个时候你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李四要钱了。

问:在执行程序中,可否以代位权直接执行次债务人?

答:不可以。在执行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对外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向次债务人发“第三人协助履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法院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但如果次债务人以债务不成立、债务未到期等理由抗辩或不回应的话,此时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来确认代位权,执行法院不得直接将次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问: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答:需同时满足如下四个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问:除债权外,还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代位权?

答: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除债权外,还有以下权利可以主张代位权:

(一)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二)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三)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四)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问:代位权的管辖?

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代位权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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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债务人的债权如何执行?执行律师手把手教你

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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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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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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