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法治扬帆 法治扬帆
2021-07-27 06:09 2754 0 0
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作者:法治扬帆

来源:法治扬帆(ID:fazhiyangfan)

裁判要旨

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案号

(2019)粤73知民初138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号

审理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7日,宝纳丽金公司与荣阳铝业公司签订一份《收购协议》,甲方为荣阳铝业公司,乙方为宝纳丽金公司,双方约定甲方以1580万元收购乙方的100%股权,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自甲乙双方签约后,乙方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产品专利等等所有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协助甲方尽快完成相关转让手续。”第六条约定:“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履行《收购协议》过程中,双方因知识产权属产生纠纷,宝纳丽金公司将荣阳铝业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荣阳铝业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应当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荣阳铝业公司未支付余款的原因亦是因为宝纳丽金公司未向其转让相关的专利,故本案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荣阳铝业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荣阳铝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从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仅包含知识产权的转让,还包括股权转让、财务结算、人员安排等内容。因此,本案涉案合同为包含知识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

本案当事人双方所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作为“甲方”的荣阳铝业公司所在地,也是被告所在地,可见,该约定并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本案应当由作为“甲方”的荣阳铝业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而不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使管辖权。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8号民事裁定:

驳回荣阳铝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 

在判断合同的性质时,应结合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单看某一个条款,应探求当事人签约真实的目的,从上述案例中的《收购协议》来看,其不仅是涉及专利权属转移,还包含了其他条款,不应简单的认定为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写明“鉴于”条款,在列举合同具体条款前,先交代清楚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背景及交易目的。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法治扬帆”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涉及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法治扬帆

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治思维

30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