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绪华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会议纪要》(下称《债券纠纷纪要》),对于近年来陆续暴雷的债券逾期违约和债券欺诈索赔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详尽的指导意见。
为方便业内人士简洁、准确及有效地办理债券纠纷民事案件,笔者在通阅《债券纠纷纪要》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实务的轮廓和对关键要素的要求,对《债券纠纷纪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提炼和重组;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上海市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融入同类案件诉讼代理中的常见问题及执业经验,几经推敲,制定本诉讼指南,供法律从业者参考使用。
一、案件当事人的选择和设定
1. 原告
2. 被告
二、诉讼请求
1. 发行人
1)违约情形
2)损害赔偿情形
(1)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情形(主要指在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中就财务业务信息等与其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诉讼请求:判决发行人赔偿债券持有人因受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
(2)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致投资者损失的确定方法:
A. 起诉前或一审庭审结束前卖出债券;
本金损失L1:【卖出债券的加权平均价格S—(购买债券的加权平均价格B—持有债券期间收取的本金偿付P(如有)】*债券持仓数额M。即:L1=【S-(B-P)】*M
利息损失L2:分段计算: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R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即:L2=B*M*R*(2019.08.19-购买日)+ B*M*LPR*(卖出日-2019.08.20)
B. 一审判决作出前仍然持有债券:
综合损失L:本金M+利息R1+逾期利息R2+违约金F+实现债权费用F,或
本金+利息损失:本金M*(1+Rj)*持仓时间D。其中,Rj为法院结合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根据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债券估值自由裁量确定的利率赔偿标准。
2. 债券增信人(担保人)
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偿还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致)损失赔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2)视担保方式分别确定诉讼请求
抵押/质押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债务人(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息偿还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对债券增信人(担保人)的标准版诉讼请求(可勾选√)
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偿还责任;和/或□应当承担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致)损失赔偿责任;或□在最高限额为X范围内;或□以其所抵押/质押的不动产/股权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承担连带责任。
3. 债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所致)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 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 债券受托管理人
诉讼请求:判决受托管理人承担(因未勤勉尽责所致)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三、管辖法院
四、财产保全
1)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2)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五、反请求与抗辩
1. 是否提反请求
发行人无需提出返还债券的反诉/反请求;
2. 抗辩
六、注意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效力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规作出的决议一般有效;除涉及①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留以及②债券持有人会议明确作出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的相关决议外,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2)债券持有人会议回避
回避人:①发行人及其关联方,②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
涉及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进行表决,应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特别授权。
2. 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
1)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集体被登记为担保物权权利人的,若主张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主文中明确由此所得权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
2)受托管理人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份额占当期发行债券的比例明确其相应的份额。
3. 共益费用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在诉讼中垫付的合理律师费等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所必要的共益费用,可以直接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受领的款项中扣除,将剩余款项按比例支付给债券持有人
七、结语
债券纠纷是比较新型的商事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受案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都有一个日渐熟悉的过程;且随着新《证券法》和《债券纠纷纪要》的出台和日渐广泛的实践运用,类案的审理将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新的具体问题。笔者将密切关注债券纠纷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归纳总结的新经验,适时对本指南(1.0版本)进行修订完善和升级,并适时推出内容更加丰富、操作更加简便的2.0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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