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决继续履行,可作为执行依据,履行不能的,可选择另诉

敲响法槌 敲响法槌
2022-02-11 15:16 2725 0 0
对于判决书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能否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如何强制执行,则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

【律师前言】

一、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是《民法典》577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三种形式。对于判决书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能否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如何强制执行,则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二、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例,对于判决继续履行的,原则上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促成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三、诉讼阶段,对于选择继续履行作为诉讼请求的,守约方应当充分注意到继续履行是否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06案件中,由于法律上对于土地过户条件的变化,导致守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所以,对于能否判决继续履行,以及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实现该请求的问题,代理律师应当向委托人阐明相应的后果。

【裁判要旨】

一、判决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符合履行条件的,应当视为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依据。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一方,依据此判决请求执行的,应当予以执行。

二、若确实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不能执行的,应促成和解,和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上海某公司申请执行判决确定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监督案

【简要案情】

一、上海某公司与华夏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二、200710月,上海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华夏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提出,涉案土地不具备转让条件,行政部门亦认为涉案土地的转让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实际无法履行。

四、上海高院以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及强制转让土地权属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上海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申请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裁判结果】

最高法作出(2009执监字第217号函,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上海高院未采取法定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不充分,应继续执行;

二、执行法院应当认真核查判决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确保申请已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于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过户条件的地块,直接裁定土地使用权移转给申请执行人,通知行政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具备条件的,用足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促成过户条件的义务;

三、若本案确实存在法律上事实上的障碍,不能执行的,应当促成和解;和解不成的,告知另诉;

【案件延伸-不支持继续履行的情形】

一、法律发生变化的,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06案件;

二、债权人单方过错导致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的,由债权人承担不能履行的后果。如铁路旅客因自身原因未能乘车,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票的,人民法院认为,误车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客观上免除了铁路企业运输义务。

三、适用损害赔偿金钱给付能够达到债权人合同目的的,不宜判决继续履行;

【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一、另行起诉。

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敲响法槌

致力于法律服务,案事件研究。(公众号ID:qiao18305313373)

142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