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如何解除合同?结合九民纪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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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 12:56 2835 0 0
民法典时代,如何解除合同?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一、合同解除的三种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即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事由,没有达成解除合同协议,也可以在法定情形出现时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一般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一)协议解除,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达成一个新的协议,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代替原合同,此种方式是双方意思表示,不涉及行使解除权。

(二)约定解除,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被赋予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以通知或其他方式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纠纷中难以把握容易产生纠纷的方式,通常引发诉讼。

二、 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是以通知解除合同的前提。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通过通知的方式,书面通知函、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是,通知解除,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规定了通知解除的条件,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便对方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一)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通知解除权,适用于享有解除权一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情形。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可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超过异议期限的,不予支持。

(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此时,起诉状就视为解除的通知,写明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三)不享有解除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涉及解除权行使,只能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除非对方做出承诺,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果。若对方做出承诺,则可视为协议解除,发生解除的效果。

三、违约行为显著轻微,即便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也不发生解除效果。

九民纪要观点: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鼓励交易。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通俗来讲,不能因为合同一方的轻微过失,认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不能因合同一方的轻微违约行为,就认定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此种约定情形就应当加以适当限制,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始终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不能因为显著轻微的违约,轻易认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仅仅有部分附随义务存在违约,那么就不能轻易认定解除条件成就。

四、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可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一些长期性合同中,双方形成僵局,尤其是因经济形势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长期合同,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九民纪要赋予违约方特定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盘活市场经济,破解合同僵局。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约方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那些一房多卖恶意解约的违约方,明显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二是违约方继续履约对其显失公平;对于已经陷入合同僵局,违约方履约已经不能的,守约方拒绝解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 通知解除的条件;第47条  约定解除条件;第48条  违约方起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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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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