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行业企业征战科创板之:企业如何把控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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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15:04 1926 0 0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0年全年,科创板共受理327家企业的IPO申请,其中审议通过218家,否决2家,暂缓7家。

作者:倪陈柳

来源:上海瀛东律师(ID:winteam500-sh)

一、 前言

为了支持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实行“注册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科创板自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至今,已将近两年。根据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1期),2020年全年,科创板共受理327家企业的IPO申请,其中审议通过218家,否决2家,暂缓7家。从受理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生物医药行业的企业占比21%。

注册制为高新科技领域的公司谋求多元化融资结构提供了新的可行路径,但注册制下,公司如希望能顺利完成发行上市,仍需迈过许多“坎”。本系列文章旨在通过分析科创板现行规则及生物医药领域的相关案例,对该行业内有申报科创板上市计划的企业提供一些实务参考,提前筹划,尽量规避风险。

二、科创板审核要求:关于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的要求

1.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2020.7.10生效)

发行条件章节中明确: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9.3.1生效)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1.2.1生效)

特别提出要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中介报告中落实核查并披露以下要点:

第1-4: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第1-16:出资或改制瑕疵。

第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

三、 科创板审核案例节选

1.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迪西”)(已于2019年10月12日注册生效)

Ø 问询简述:

发行人设立时,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67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美国美迪西用于出资的技术名称及技术形式,是否履行相应评估程序,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或潜在纠纷或争议,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及补救措施是否充分;(2)用于出资的技术向发行人转让的情况,技术是否存在纠纷。

Ø 发行人回复情况简述如下:

美国美迪西用于出资的技术已获得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出资方已承诺对技术作价补足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就该等技术出资已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履行了验资等手续,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该等出资未进行评估,公司第一大股东向公司捐赠790余万元,用以补足美国美迪西本次技术出资,公司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确认美国美迪西技术出资不存在瑕疵、风险或潜在纠纷,公司实际控制人、美国美迪西等已作出书面承诺,如因美国美迪西技术出资产生违约责任或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连带责任。保荐机构因此作出美国美迪西技术出资事项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的结论性意见。

2.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博诺德”)(已于2020年7月6日注册生效)

Ø 问询简述

爱博诺德(前身“爱博有限”)设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解江冰(同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出资2040万元。

2011年北京A评估公司出具关于解江冰专有技术评估报告,其拥有的两项专有技术评估价值为2076万元。2019年北京B评估公司出具了解江冰拥有的两项发明专利评估报告,对上述专有技术的评估价值为2284万元。

解江冰于2011年以其拥有的上述两项专有技术作价2000万元,另外以现金出资40万元,对爱博诺德进行出资。上交所在首轮问询时,要求发行人详述该等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专有技术还是专利,该知识产权的来源及与其他方是否就相关知识产权存在任何纠纷、与财务报表中的“专利权”科目能否一一对应。

Ø 发行人回复情况简述如下:

爱博有限在设立时,解江冰投入公司的知识产权为专有技术。爱博有限取得该专有技术后,申请并最终获得了相应发明专利的授权,并列表明确了专有技术和相关发明专利的对应关系。同时,说明该两项专有技术均为基于解江冰积累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自行研发,并提供了与研发过程相关的文件。

解江冰就上述专有技术出资已出具了承诺函,明确(i)其对该两项专有技术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ii)如因该两项专有技术导致他人对公司提起权利追索或异议,其将对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额补偿责任,确保不会造成公司的任何额外支出或任何损失。

针对该问询,发行人的律师也通过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解江冰研发两项专有技术的过程文件,对解江冰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方就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发表结论性意见。

针对该专有技术在财务报表中“专利权”科目的对应情况,发行人明确两项专有技术所形成的专利权一项为材料技术、一项为产品设计技术,公司在研发产品过程中涉及该两项技术的多项技术点,共同作用于一项受益产品,同一时点投入,其无论单独或是分开核算,摊销额对财务报表影响不变,所以公司将上述两项专利权合并进行财务核算处理。

四、 总结

从科创板审核规则要求可知,发行人实际控制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发行人历史沿革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是作为判断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发行审核中重点关注,很有可能被问询到的问题。

对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企业而言,其在创立后至准备启动IPO前,因研发创新的需要,需要大量资金及技术支持,吸引外部技术专家或绑定行业领先技术。在此过程中,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形的,需要特别注意提前做好风险把控,并确保出资到位,出资手续完备,其中,需特别注意审核以下几个风险点:

(1) 相关知识产权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与第三方存在权属纠纷;

(2) 知识产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已经有效的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验资、交割等程序;

(3) 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4) 知识产权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对公司后续业绩是否有贡献;

(5) 知识产权出资能否与财务报表中的相应科目一一对应。

如果相关的知识产权出资未进行评估,在出资程序上存在瑕疵等,发行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履行补正措施:

(1) 置换或补足出资;

(2) 完善出资手续;

(3) 重新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4) 由全体股东出具无争议确认函、由相关股东对出资不实可能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等。

上述补正措施,目的均为证明发行人出资、股权不存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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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瀛东律音┃生物医药行业企业征战科创板之:企业如何把控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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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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