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收到法院通知并代位履行后,已履行部分债务消灭

敲响法槌 敲响法槌
2022-01-30 23:09 2034 0 0
对于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已经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时,次债务人不得提出否认债权事实的异议

作者:乔谦律师

图片1.png

【裁判要旨】

一、对于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已经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时,次债务人不得提出否认债权事实的异议;

二、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前,收到另案债权人申请执行案件的法院要求其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代位履行的通知,并代位履行后,次债务人在已履行范围内免除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中投某公司与海通证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2010)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2009年6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投某公司与海通证券等证券权益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6月25日,中投某公司申请执行。7月3日,福建高院立案执行,15日向被执行人海通证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

二、海通证券提出异议,称:2009年6月12日根据北京东城区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中投某公司的执行债权人潘某履行其对中投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122万元,款项已汇入北京东城法院;2009年6月22日,上海二中院为执行某公司与中投某公司的纠纷案,向海通证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扣划了海通证券的银行存款878万元;以上共计向中投某公司的债权人支付2000万元;故海通证券已经不存在未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事实,执行通知应当撤销;

三、福建高院作出(2009)闽执异字第1号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海通证券异议成立,撤销执行通知书;

四、申请执行人中投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理由是北京东城法院和上海二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高院的(2000)执监字第304号关于法院判决的债权不适用《民诉意见》第300条的复函精神,福建高院裁定错误。

【裁判结果】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驳回中投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福建高院裁定。

【裁判理由】

一、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监字第304号复函是针对个案答复,不具有普遍效力;

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也可以由非判决的法院执行;

三、到期债权已经经过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不能提出否认债权事实的异议;

四、本案中,北京东城法院和上海二中院根据上述精神对福建高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进行执行,被执行人海通证券无权对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提出异议,不能对抗两个法院的执行行为,扣划和自动履行,均合法;

五、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前,被执行人海通证券按照其他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后,其在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在已履行金额范围内消灭。

【律师观点】

一、注重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作为债权人,尽可能地收集线索,对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关注。是否能搜集到期债权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通过其他手段从次债务人处实现债权,则考验债权人和律师的社会能力。

二、注意选择利用到期债权实现债权变现的方式。是否已经法院或仲裁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清偿,是否能拿到到期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等,都决定了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或代为执行的实现方式。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敲响法槌

致力于法律服务,案事件研究。(公众号ID:qiao18305313373)

142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