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人角度看——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获得工业类目标资产的主要风险与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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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09:00 3035 0 0
如果从投资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获得工业类资产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A公司作为化工类生产型企业,不排除会存在较高的水电部门的罚款、滞纳金,对于该等额外的费用,须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负责处理。

作者:倪陈柳

来源:上海瀛东律师(ID:winteam500-sh)

导语: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对该等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执行措施。

与传统司法拍卖不同,网络司法拍卖,是由于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应运而生,经过起步、探索阶段,于2016年被全面推行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自网络拍卖系统上线至2019年10月31日,全面实行网络拍卖的法院超过3300家,全国网络司法拍卖超过159万次,成交43.6万件,成交额9487亿元,标的物成交率66.8%,溢价率89.8%,为当事人节约佣金291亿元 ②。

如果从投资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获得工业类资产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有何应对策略?本文将从近期办理的一个项目说起,进行分析,望与诸君共同探讨。

一、 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流程

二、 从某公司工业类资产拍卖案例说起

1. 项目概况与主要疑问

a) A公司是某化工类生产型企业,因未履行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抵押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根据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如A公司经过两次拍卖、两次流拍,将进入变卖阶段;

b) B公司在化工行业发展多年,具有领先优势,因为产业布局等考虑,在A公司进入第二次拍卖过程中,拟通过拍卖程序获取A公司的工业类资产。

针对拟进行的交易,B公司就以下内容提出了疑问:

a) 如何确定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与评估报告中的清单是否一致?

b) 如何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的罚款、滞纳金等金额?

c) 税费如何处理?

2. 初步分析

根据B公司拍卖公告、对B公司所有涉及诉讼信息的检索、整理,我们提出以下初步建议:

a) 核实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对于投资人(竞买人)来说,从司法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开材料中可以获取的拍卖标的物的信息不一定100%与“实物现状”一致,且拍卖公告中通常会注明“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因此需要竞买人在竞买前亲自实地看样,如果未看样即参与竞买,则视为对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更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业类资产来说,其土地、厂房上是否存在其他使用人,是否存在清场的难题,以至于影响竞买成功后的顺利投产。

b) 额外罚款、滞纳金的承担

A公司作为化工类生产型企业,不排除会存在较高的水电部门的罚款、滞纳金,对于该等额外的费用,须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负责处理。对于具体金额,实践中较难通过竞买人自行向债务人或供水、供电部门调查,而主要需要与拍卖法院咨询标的物详情,争取获得详细的欠缴款项金额。

c) 税费处理

根据拍卖须知,“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作为竞买方,特别是标的物涉及工业用地使用权等,可能涉及高额的土地增值税,此时需要在财务上确认,是否可以将缺失发票的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收购目标物业的成本,从而降低税款额度。

三、 投资人通过执行拍卖程序获取工业类目标资产的主要风险及建议

作为投资人,在参与拍卖标的物(工业物业)时,至少需要关注以下风险项目:

1. 物业现行产权的完整性

建议:

a) 参照产权证和评估报告;

b) 至交易中心、国土局、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地查询土地和物业内档;

c) 查询土地、物业上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符合等。

2. 物业现行使用权的完整性

建议:

a) 结合法院资料和现场核查;

b) 查询是否有与其他方的公用面积、走道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公司、或者其它公司走道是否需要经过物业等地役权限制、公共管理区域限制等对使用物业有无不方便的地方;

c) 查询是否有其他租赁方需要腾退的;

d) 是否存在没有纳入拍卖范围的比如围墙、消防设施、绿化,这些如何处理;

e) 是否有化工废弃物需要清理、园区接口是否正常、电压、蒸汽气压等是否正常。

3. 设备现行产权和使用权完整性

建议:

a) 结合法院资料和现场勘查;

b) 查询设备作为动产,是否完整、老旧、残缺,影响价值和使用;

c) 查询是否有其他法院查封、是否有租赁、其他动产抵押、融资租赁;

d) 查询是否所有设备的采购款、安装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毕,是否存在欠款需要代为偿还。

4. 物业过户是否存在障碍

建议:

a) 查询物业是否存在违章搭建、违反规划等无法过户的障碍;

b) 查询物业过户需要多长时间,是否显著超过正常办理过户程序。

5. 物业过户、设备交割额外税、费成本估算

建议:

a) 买受人需要承担所有过户过程中的成本;

b) 买受人是否需要承担卖方的税、费、欠缴款项、罚金;

c) 这些额外税、费是否可能在变卖公告发出前进行沟通,从而不由买受人承担。

6. 物业过户后重建、投产风险

建议:

a) 物业上是否有众多公司注册地址、是否这些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公司能够找到股东,能够顺利签字迁出物业,否则可能影响买受人在物业上成立公司;

b) 物业的安评、环评、质监、消防等手续需要重新办理,是否还能办理的下来;

c) 物业修整、重建、重新投产的所有费用预算,包括废弃污染清理、被偷被盗设备恢复、公共设备恢复。

结语:本文主要从一例工业类资产拍卖案例谈起,对于其他工业类资产拍卖的具体的项目,由于涉及具体行业专业性、所涉拍卖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的情况不同,还需就个案具体分析。希望本文可以对参与工业类资产拍卖的市场主体有一个初步借鉴作用。

① 2016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②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05451.html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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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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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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