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屋未能交付情形的消费者房款返还请求权,优于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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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1:03 4795 0 0
二审法院改判,仅确认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赵巧萍833070元,驳回赵巧萍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房屋未能交付情形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均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购房消费者以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实际交付房屋为前提条件。


案情摘要

1. 赵巧萍与亚西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亚西亚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2. 双方约定,剩余购房款由赵巧萍向银行贷款,相关贷款手续由亚西亚公司帮助办理,合同文本全部由亚西亚公司管理。此后,赵巧萍一直等待亚西亚公司交房。

3. 赵巧萍所购买的案涉房屋,因亚西亚公司对外负债,被债权人申请法院进拍卖,并用于归还亚西亚公司欠他人的债务。此后,亚西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4. 赵巧萍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已支付购房款833070元,同时,亚西亚公司赔偿违约金349651元,两者共计1182721元;(2)确认赵巧萍的1182721元款项在亚西亚公司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5. 一审法院确认亚西亚公司应返还赵巧萍购房款833070元并优先受偿,驳回赵巧萍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仅确认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赵巧萍833070元,驳回赵巧萍其他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改判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赵巧萍要求返还已支付购房款的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否确认为优先债权?

法院认为

上述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表明,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包括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房屋未能交付情形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均应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本案案涉房屋系住宅,而赵巧萍在杭州市又无其他住房,且其已经实际向亚细亚公司支付超过一半的购房款计833070元,在亚细亚公司未能交付案涉房屋之情形下,根据前述规定,赵巧萍要求返还购房款之请求权在亚细亚公司破产程序中理当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及抵押权受偿的权利。亚细亚公司提出,案涉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房屋产权已经不再登记在亚细亚公司名下,故赵巧萍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然如前所述,房屋买受人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系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实际交付房屋为前提条件,至于房屋是否仍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并不影响该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故亚细亚公司该项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成立。二审法院认定购房款属于普通债权,与上述规定不符,存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2019)浙民再545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

【2014】执他字第23、24号

一、《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上述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了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精神。

二、基于《批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精神,对于《批复》第二条“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既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也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实务分析


实务中,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支付大部分价款的购房消费者对房产享有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已无争议。上述位阶一般是在争议房屋尚在开发商名下的情形下,对房产主张权利时的优劣排序,但如果房产如交付不能时,消费者是否能够就返还交付的购房价款主张优先权?如有,该优先权的范围是仅涵盖交付款项还是可包含违约金部分?在实务中观点不一。本文援引的判例及判例中提及的最高院【2014】执他字第23、24号答复对此予以了明确: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在房屋未能交付情形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过对于违约金部分不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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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房屋未能交付情形的消费者房款返还请求权,优于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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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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