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规则汇总--民事诉讼法第224条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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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8 14:25 3128 0 0
关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仅仅是参照本编规定。

作者:乔谦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一、常见法律文书的种类、生效时间、执行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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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仅仅是参照本编规定。实践中关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管辖问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存在一定的争议,多数参照第一款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管辖规定,由一审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管辖。

关于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2002】执监字第262号,专门就该类文书的执行管辖问题进行了批复。《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二款、《执行工作规定》第10条均明确了管辖的规定。

二、其他执行管辖

国内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部委、省级政府、海关处理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三、关于财产所在地的认定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股份的,该股权发行公司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关于被执行财产为股权的财产所在地的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明确答复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答复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

四、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62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集体。

《仲裁法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3、10、11、12、13、14、15、16、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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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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