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为诉中保全提供物保,保全被判定错误需赔偿的,担保物虽未办理抵押,也判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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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11:19 2862 0 0
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对被保全人的损失,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情摘要

1、青岛渝能公司开发建设“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但项目资金短缺,实业公司将其对青岛渝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铁公司。中铁公司通过外资进入的方式向青岛渝能公司投资,进行项目的开发经营,并享受项目销售带来的收益。

2、双方还约定,中铁公司在收回投资(股权投资除外)及收益后,同意实业公司对中铁公司所持公司股权进行回购。

3、后,实业公司以中铁公司及青岛渝能公司恶意阻扰股权回购条件成就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股权回购手续并赔偿相关损失。

4、诉讼前,实业公司申请法院对青岛渝能公司所开发建设的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实际查封,豪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该保全行为提供担保(进行了查封,未进行抵押登记)。

5、青岛渝能公司诉至法院,认为错误保全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要求实业公司赔偿,豪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山东高院(一审)认为,豪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二审)认为,青岛渝能公司有权要求豪运公司应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豪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错误财产保全的行为主体是实业公司,而非豪运公司,豪运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并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豪运公司与实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豪运公司出具的三份《财产保全担保书》中明确表示以其名下房产为实业公司的保全提供财产担保,如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青岛渝能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分析

在诉中保全时,法院可以要求保全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物。以此遏制恶意保全现象。如保全人存在恶意保全行为,被保全人可以向保全申请人和保全担保人主张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存在为保全提供物的担保的,在起诉时不应对物权人主张连带责任,而是应当向其要求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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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为诉中保全提供物保,保全被判定错误需赔偿的,担保物虽未办理抵押,也判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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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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