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奥杰: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探讨及风险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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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18:54 2802 0 0
伴随技术加速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全球知识产权年申请量快速上升。

作者:陈奥杰

  伴随技术加速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全球知识产权年申请量快速上升。知识产权成为新时代企业重要的资产表现形式之一。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显示,2020年全球专利申请量为3276700件,较2019年增长1.6%,近10年增长态势稳固。其中中国内地2020年知识产权申请量达1497159件,占全球总申请量的百分比达45.7%,较2019年增长6.9%。为支持创新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中央先后召开多次重要会议,出台多项政策支持知识产权融资。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和风险防控等问题,并提出一些针对性意见与建议。

  一、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目前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在监管和司法层面均尚存争议,各地监管和司法实际工作差异巨大

  在监管层面,监管部门将融资租赁标的物限制为固定资产,但对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留有余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各地实际监管过程中各地标准不一。北京、上海等地均出台了支持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扶持政策(《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提出,“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金融机构拓展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模式,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投贷联动、融资租赁、信托基金等业务,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机制,帮助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拓宽融资渠道”。),天津、广东亦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有所放松,厦门则在《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中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租赁标的物,而多数省份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持保守态度。

  在司法层面,《民法典》未有条款明确限制或支持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但在最高院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认为以商标权、专利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虽然此书对《民法典》条款的理解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法作为法律援引,但亦会对法官实际判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司法意见不同。天津、北京、福州等地均有认定以知识产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司法案例,而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3365号判决书则认为以著作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二、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

  知识产权是新时代的重要新资产表现形式,将其作为租赁物将面临传统融资租赁业务额外的风险。笔者将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监管合规风险。各地监管部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态度并不相同。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之前如未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并取得监管部门的许可,可能后续将面临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乃至行政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机构判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进而造成相关担保合同失效。

  二是租赁物所有权确认风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相较传统融资租赁标的物在所有权确认上将面临更多问题。例如影视作品制片人享有作品的版权,但参与其制作的相关人员均具有署名权。另外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部分可单独拆分使用,作者对其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对专利技术而言,发明人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在期限和地域上是有限的,发明人的专利技术所有权仅限在已经申请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而且需要通过每年缴纳年费延续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最后,由于知识产权是国家公权赋予个体的财产权利,在认定过程中均需人为判定,在知识产权审查或其他司法程序中可能出现知识产权所有权变化或灭失的情形。

  三是租赁物价值波动风险。一方面现在知识产权尚未形成统一的价值评估体系,将其作为租赁物可能削弱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以影视作品为例,其面世需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并获取发行许可证,存在无法在国内发行的风险。作品发行后的市场热度也可能与预期大相径庭。另一方面,专利技术则面临技术进步导致原有专利技术评估价值大幅下滑的风险。

  四是租赁物处置风险。目前国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法和二手交易市场尚未发展健全。在此背景下,如果承租人出现租金逾期,租赁公司可能难以通过回收并处置知识产权租赁物挽回部分损失,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被明显削弱

  三、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风险防范与应对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风险防控。

  第一,加强行业研究,开展专业化运营。由于不同行业内在发展逻辑和所处发展阶段不同,技术变迁规律、知识产权价值变化曲线等均存在差异。例如约每20年将诞生新一代操作系统,计算机产业约每10年一次升级换代。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加强行业研究,掌握行业内新技术研发前沿动态和技术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知识产权租赁物价值,优化设计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安排。

  第二,加强监管沟通,规避合规性问题。由于目前各地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态度不同,建议融资租赁在开展此类业务前与所属监管部门充分沟通与交流,在取得监管部门许可或默认后再逐步推进。

  第三,优化合同设计,提前控制法律风险。由于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认可度不同,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对管辖权法院进行明确约定,将天津、北京、福州等地相对认可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法院约定为管辖权法院。另外,针对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不稳定性,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一方面做好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和登记工作,另一方面在合同中就知识产权所有权变化和灭失等问题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

  第四,优化租赁物选择,强化租赁物管理。为尽量规避租赁物价值过快贬值问题,在将专利技术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时候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优先选择具有以下特性的专利技术:①技术先进,保值性强,技术迭代周期较长;②市场交易较活跃,通用性和流通性强;③技术含量高,价值高;④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另外,加强租后对相关技术研发的跟踪,定期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及时处置预期价值将大幅下降的租赁资产。

  第五,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由于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和专业化运营要求相对传统融资租赁业务更高,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某一个或几个细分行业领域积累一定专业化运营基础后再考虑逐步拓展此项业务。另外,对长期建立融资租赁服务关系且对其有深入了解的承租人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将知识产权作为补充租赁物,解决实物资产评估价值较低,无法满足承租人融资需求的问题。

  四、结语

  目前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在监管和法律上尚存争议,相关业务也仍在探索起步阶段。但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的占比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将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也会萌生出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融资需求。在融资租赁企业寻求差异化、特色化经营的背景下,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涉足此业务领域,丰富融资租赁产品服务形式和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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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陈奥杰: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探讨及风险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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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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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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