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杜亮律师
海南会议纪要第八条的理解与解读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审查
八、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的审查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时,要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转让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受让人权利范围、受让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经常存在诸多限制受让人权利范围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受让人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受让人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对受让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方面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时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不良债权出让价格与资产账面额之间的差额幅度作为引起怀疑的证据,而应当综合判断。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修改缔约时间和债务人还贷时间以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针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涉及的举证问题、审查问题,本条给予了具体规定。
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审查的规定
海南会议纪要规定,“要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转让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受让人权利范围、受让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在会议纪要第六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由于现实中,往往交易双方基于某些原因考虑,不愿提交转让合同。而转让合同中往往会有一些特殊或特别规定,例如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国家机关追偿等限制性条款,这些在确定受让人权利范围方面非常重要。因此,会议纪要规定,受让人必须向法庭主动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用于证明受让人权利合法性和确切权利范围。如果受让人不主动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转让标的的审查
转让标的系指拟转让的不良债权。会议纪要前述内容已经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的不良债权不能成为转让的标的,否则将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加强对转让标的的审查,也是法庭应当予以关注之处。
四、转让程序审查;
海南会议纪要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海南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都是对不良债权转让程序缺失,导致转让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不良债权转让的公告处置程序以及公开竞价程序是法院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五、相关证据审查;
除了前述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外,还应当包括交易款项证据、不良债权资料证据、转让程序合法合规证据等等。同时也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防止出现伪造、变造情况。除了责令相关举证人进行证据举证外,还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查明案件事实。
六、受让人的权利范围、身份合法性及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海南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三、八、九、十项对于受让人的权利范围、受让人的资格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海南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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