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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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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下午茶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专职律师 头条文章作者

杜亮律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业务方向:不良资产、基金、金融资本。(个人微信号:dulvshi001)

颠覆现行房产经济的制度设计——浅议民法典的居住权

颠覆现行房产经济的制度设计——浅议民法典的居住权

浅议民法典的居住权 较现行的《物权法》规定比较,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新设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的出现,
企业经营中撤退的艺术——由敦刻尔克大撤退说开去

企业经营中撤退的艺术——由敦刻尔克大撤退说开去

结合当下,疫情发生后,许多企业都面临诸多困难,如何顺利渡过难关,是每个企业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企业进行战略性撤退是第一步。
后疫情时代不良资产商未来业务操作方式

后疫情时代不良资产商未来业务操作方式

在中央反复强调“房住不炒”的政治定调,以及多次纠正地方政府试图对房地产放水行为后,我们已经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传统的以房地产价值作为支撑的不良资产投资逻辑已经在悄然转变。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杜亮律师解读学习版本之一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杜亮律师解读学习版本之一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杜亮律师解读学习版之二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杜亮律师解读学习版之二

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杜亮律师解读学习版本之三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杜亮律师解读学习版本之三

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一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一

非法放贷行为已经严重冲击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对持牌的正当金融机构造成了不利影响,由于非法放贷行为诱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二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二

从不良资产角度考虑,不良资产的投资标的一般不能选择涉刑案件资产,主要原因在涉刑案件资产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以及周期较长,特别是在此次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台了许多新的规定与制度,包括本《意见》,都涉及到对涉黑涉恶以及新刑事责任的资产处置内容。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三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三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非法放贷行为认定,单次未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不作为定罪量刑计入。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五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五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六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六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七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七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八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八

但是对于,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已经放出的非法放贷款项,但是尚未完成款项清收的行为,是否适用《意见》?
后疫情时代不良资产投资策略的论辩

后疫情时代不良资产投资策略的论辩

中国因疫情影响,第一个陷入泥潭,美国、有关国家在看热闹,讽刺、挖苦、经济封锁的大有人在。但是没有想到,中国迅速控制了疫情,眼看中国将全面恢复正常,可疫情却在欧洲、美国以及全世界迅速爆发起来。
对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的解读与理解

对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的解读与理解

《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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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亮律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业务方向:不良资产、基金、金融资本。(个人微信号:dulvshi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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