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哪些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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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11:34 3649 0 0
《刑法》第31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拒执案件解释》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作者:乔谦律师

拒执罪,作为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刑法》第31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拒执案件解释》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对该罪名进行简要阐述。

【拒执罪---构成要件】

【拒执行为必须发生在什么时间,才成立拒执罪?】

一、判决裁定生效之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不构成拒执罪。

二、执行立案之后,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当构成拒执罪。

三、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立案之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是否构成拒执罪?

本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多数倾向于肯定观点。因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便产生了执行的义务,再行实施拒执行为的,必然妨害执行,符合立法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71号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予以明确,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拒执行为从判决生效起算,还是执行立案起算?该案明确支持了拒执行为应从判决生效日期起算。

【拒执罪相关情形】

一、被执行人拒不交付型。

1.判决后,经两次执行通知,责令限期返还设备,被告人拒不返还,被司法拘留后,仍不返还设备,且另行抵押,收到其他款项后亦不履行判决义务,构成拒执罪。

案例:(2021)鲁0113刑初86号赵某拒执案

2.判决交付房屋,经执行通知,两次腾房公告,多次传唤询问,司法拘留、罚款,被执行人仍以已转租为由拒不交付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执罪。

案例:(2019)鲁01刑终259号李某拒执案

3.判决生效后,拒不迁出房屋,并购置棺材、墓碑、农药置于执行现场,以自杀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案例:(2017)鲁13刑终459号徐某拒执案

二、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转移财产型

1.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将自己名下的汽车出售,所得车款仍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毛某拒执案。

2.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安排妻子出售房产,所得房款不用于履行判决义务。执行立案后,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因下落不明也不能执行司法拘留。有能力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案例:(2021)鲁0103刑初42号王某拒执案

3.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出售个人房产,所得房款及之后所得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构成拒执罪。

案例:(2019)鲁0103刑初508号支某拒执案

4.不履行判决,不报告财产,司法拘留后仍拒绝报告财产,且查明有资金立即转出或挪作他用,不履行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故意对抗妨害执行,构成拒执罪。

案例:(2018)鲁0103刑初488号庄某拒执案

5.拒绝报告财产,拘留后,仍拒绝报告财产,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执罪。

案例:(2019)鲁01刑终500号庄某拒执案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型

1.协助义务人,在执行程序中,捏造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对法院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拒执罪,以处罚较重的拒执罪定罪。

案例:(2021)鲁01刑申58号/59号/74号

【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经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拒不履行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郭某拒执案

二、被执行人存在高消费、拒不履行的行为,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向法院提起自诉,最终以拒执罪判处刑罚。

案例:淄博市高新法院刘某拒执案

三、拒不申报财产,执行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经自诉,以拒执罪判处刑罚

案例:偃师市人民法院杨某袁某拒执案

【律师小结】

一、作为申请执行人,要善于借助公职机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充分取证。

经查询拒执案例,除人民法院主动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外,公诉案件多数判处刑罚,多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案件则多数不予受理,也不履行判决义务,其中缺乏罪证是主要原因。一方面自诉人对拒执罪构成要件不熟悉,不能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另一方面,自诉人往往限于条件,不善于借助公职机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无法充分取证。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在传统的积极搜集财产线索、配合执行法官工作以外,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涉嫌转移财产等情形时,可适时考虑采取拒执罪的刑事手段,给予被执行人以震慑,促使履行。

二、作为被执行人,要积极履行义务,及时申报财产,配合执行。

履行判决义务,是被执行人的应有之义,也是个人的基本信誉。如确无财产,也应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及时申报财产状况,不可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方式,对抗执行。如不及时申报财产,则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仍不申报不履行的,则可能面临拒执罪的风险。

三、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应积极协助执行,切忌捏造事实起诉或提出执行异议,不仅不能帮助,还会使得自己陷入拒执罪的风险。

四、关于拒执罪的公诉和自诉程序问题。

办理拒执罪案件,除了审查审理程序是否违法、是否遗漏诉讼请求外,选择自诉程序时,要先行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不予受理的,再行自诉。《拒执案件解释》第3条明确了拒执案件自诉的程序性规定。(2019)鲁01刑终348号杨某拒执案等案件以未提供证据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未获受理,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上诉。

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即便变更公司信息、减资等,亦不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

判决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经查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但被执行人变更公司信息、减资的,尚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实施了隐瞒、转移、故意毁损或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自诉拒执罪,缺乏罪证,不符合自诉受理条件。

案例:(2021)鲁01刑终264号杨某拒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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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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