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这是改变以前保全措施要求当事人提供百分之一百被担保金额的局面。也就是说全面降低了保全的门槛或者是准入。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知道被告有什么明确的财产,只要提供出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这究竟向我们释放什么信号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连续公布三个与执行相关的新规,连打三炮,可谓弹药充足。笔者认为,这种红利的释放关键是要全面客观地平衡利益关系,实践中如何规制滥用诉权的出现。假如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也是企业,不排除一方原告滥用诉权,恶性竞争,笔者在这里就不多说了,你懂的。还有一些这是否涉及隐私问题。特别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不排除有些人有其他的想法,那另外一方的财产隐私究竟如何保护。必须从制度层面规制这些行为,让恶意侵犯隐私的行为”无所遁形“。如何平衡诉权利益,商业利益和隐私权的关系是摆在我们眼前的重要议题。
规定从制度上设计确实是符合某个社会现象的诉求,但如何平衡利益关系也显得至关重要。这种大放水的利益格局是否符合这个浮躁的年代。用一部电影名结束这个话题的思考—《十二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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