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曝光”对付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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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10:34 5722 0 0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对诚信社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态度和意志也越加坚定。

作者:袁安骏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如何通过“曝光”对付老赖?

老赖这样一种群体,就是很怕曝光的。现代社会已经没有墨刑这一法律惩罚手段了,所以老赖出门走动、办事消费都会无关痛痒,因为你又不知道他是老赖。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对诚信社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态度和意志也越加坚定,现在大多法院在门口都设有大屏幕来曝光老赖,接下来笔者将通过问答的方式给大家讲讲曝光老赖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如何运用。

问:

“街头曝光老赖”是否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

看曝光的内容,曝光的仅能是其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相关内容,而不能曝光其他无关的隐私内容或伪造的其他无关内容。

问:

曝光老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可以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外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信息。但大多时候,因为法院精力和物力有限,只能在执行信息公开网或法院周边进行对外公布,所以如果可以,申请人要多尝试向法院申请。

问:

如何向法院申请曝光老赖?

递交对外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申请书。申请书要明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事项(在哪个平台公布),事由(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递交申请后,因公布信息可能会产生相关费用,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先行垫付,申请人也要做好准备。

问:

可以在哪些平台曝光老赖?

怎样的曝光方式会使得老赖积极主动履行?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都可以是我们公布的平台和对象。

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社交圈、经营活动范围、职业及相关信息来确定使用哪种平台。据了解,现在部分报刊杂志是可以接受公布被执行人的公告的;广播、电视等节目也是可以投放公布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告的;互联网媒体更是公布被执行人信息的最佳利器,各大新闻平台(腾讯新闻、今日头条、新浪新闻等)、社交领域(微博、贴吧、论坛)、短视频领域(抖音、快手等)都是可以公布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告的,而且成本较低。

综上,希望各位用好曝光老赖这一强有力的武器,使得老赖更加寸步难行,早日收回我们的合法债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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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如何通过“曝光”对付老赖?

汇执

强制执行专家。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法律事业部”,简称“汇执”,一个只做执行的团队,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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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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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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