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了可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即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评估价格过低,不是申请重新评估的法定条件,以此提出异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许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简要案情】
一、许某以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并裁定拍卖;
二、受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拟拍卖房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为5915万元;
三、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评估价格过低,结果失实。请求撤销该评估报告并重新委托评估。
四、执行法院内蒙古高院认为,评估拍卖时为尽快实现债权,被执行人如果认为评估价过低,可参与竞价或直接偿债,可避免拍卖。听证时,法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与被执行人重新评估的机会,但其未能履行。裁定驳回异议。
五、被执行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评估价过低,能否申请重新评估?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请求
【裁判规则】
一、执行程序中,拍卖是为了尽快实现债权,评估价格仅仅是为了确定保留价,不是最终交易价格。被执行人认为,可以直接偿债或参与竞价。因此,评估报告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予重新评估。
二、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只有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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