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成绩单出炉:三年共执结1936.1万件案件,4.4万亿元执行款实际到位(2019年03月13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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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15:25 3021 0 0
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捍卫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诚信。

作者:人民法院报

来源:保全与执行(ID:ZhixingLaw)

三年“大考”成绩单出炉:总分高、单项强!

——代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聚焦“基本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言必信、行必果。三年过去,13亿多中国人民收到了这样一份答卷:1936.1万件案件得到执结,同比增长105.1%;4.4万亿元执行款实际到位,同比增长71.2%;366万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义务;1.3万人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3月1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席大法官周强的话音刚落,国家最高议事殿堂响起长久而热烈的掌声。

从“一纸承诺”到“满意答卷”,执行难,这一司法领域最大的顽疾正得到有效化解,成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写照。

16家单位、3900家银行联网,执行模式实现根本变革

执行难,首先难在查人找物。

面对每年都在增长的数百万执行案件,要把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在全国范围内查控一遍,靠登门临柜是不可能实现的。最高人民法院敏锐抓住了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打破法院与各部门的“信息孤岛”,执行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供足不出户查遍全国财产的查询平台。

报告显示,截至目前,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覆盖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

“力度前所未有,成效前所未有。”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水泉镇水泉村党支部书记唐廷波认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实现了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执行质效有了较大提升,执行外部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4.4万亿元全国人大代表、航空工业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副总师羊毅对这一数据印象深刻。三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5%、105.1%和71.2%,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网络查控系统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羊毅表示。

“法官足不出户,轻点鼠标便可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的查询,甚至冻结、扣划‘老赖’存款。”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黄超称,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各种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体系的建立,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刘德培深有感触地说,最高人民法院用三年时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捍卫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诚信。

366万人自动履行义务,社会诚信体系加快形成

“老赖”之所以肆无忌惮就是因为失信成本低。

统计显示,党的十八大以前,全国法院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80%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5%,消极等待强制执行的约占15%。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总监陈勇彪注意到这样一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366万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义务。

“打击失信行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执行攻坚行动中的联合惩戒要机制化、常态化。”陈勇彪建议。

三年来,各地法院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通过“抖音老赖”“老赖款手机彩铃”“老赖广告电子屏”等各种贴合当代生活传播方式的惩戒方法,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

来自江西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梅亦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媒银”平台印象十分深刻。“通过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大曝光力度,探索出了一条失信联合惩戒的新路,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百日会战”“假日执行”“雷霆行动”……各地法院纷纷开展攻坚执行难专项活动,啃下一大批“骨头案”,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法律制度的要求,有力推进了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今年2月25日,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如果能以破解执行难工作为契机,从国家层面完善公民“信用画像”,打造公民“信用身份证”,形成处处凭信用、事事看信用的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执行自然也就会变得“不难”。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在接受采访时呼吁,将信用建设重点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纳入立法规划,增强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的威慑力和可实施性。

节约佣金205亿元,财产变现难题破解

财产变现难,曾经是困扰执行工作的“四大难题”之一。传统的执行手段只能通过评估,然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工作报告显示,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为当事人节约佣金205亿元,有效祛除拍卖环节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空间。”

事实上,从2012年开始,浙江、江苏等地法院率先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经验,确立以网络拍卖为原则、传统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出台网络拍卖司法解释,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作为执行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实现资产变现的重要步骤,对于当事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雅萍看来,网络拍卖的出现提高了司法拍卖的便捷性和透明度,缩短了资产变现的周期,大大提升了财产处置的规范性。

“过去,我们传统的执行手段只能是通过评估,然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谈到司法拍卖,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自豪地说,目前,江苏全省123家法院全部入驻淘宝网“开网店”、所有需处置资产全部上网拍卖、所有司法拍卖环节全部网上公开。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大大提高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

1.3万人被判拒执罪,推动执行难立法

“全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3万人。拘留失信被执行人50.6万人次。限制出境3.4万人次。同比分别上升416.3%、135.4%和54.6%。”

在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帆看来,“基本解决执行难”不仅仅是数字的提高,更多的是通过三年攻坚,探索了一套规范执行工作的体制机制,锻炼了执行法官队伍,为今后的强制执行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除了法院自身原因外,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执行依据复杂多样、执行标的种类繁多、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等外部因素,是更深层次的困难障碍。

“基本解决执行难”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首席大法官周强看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下一步,将咬定青山不放松,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除了点赞、认同,代表们还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提出了更高期待。

“执行难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才华认为,要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必须加大对违约、恶意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快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贵阳市 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石蓉建议继续加大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力度,建立长效机制,采取高压态势挤压“老赖”空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实际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长期成为人民法院卸不下来的沉重历史包袱,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建议,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构筑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进而化解执行难。

“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在于顶层立法,让守信成为一种自觉。”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认为,有必要从顶层法律制度设计入手,通过立法提高拒不履行判决的成本,迫使大部分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经历了刮骨疗毒的痛苦,也实现了脱胎换骨的新生。在新的起点上破解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多了一份坚定自信,多了一份睿智从容。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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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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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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