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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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21:22 3257 0 0
2022《规定》和原司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发生了明显变化,本文特此作出重要提示,防止相关投资人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

作者:陈芳云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2022〕2号《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22《规定》”),2022《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法释[2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原司法解释”)。2022《规定》和原司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发生了明显变化,本文特此作出重要提示,防止相关投资人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

一、诉讼时效起算日的变化

原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或刑事前置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或者刑事判决生效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废除前置程序后,2022《规定》以揭露日或更正日二者在先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起算日大幅提前。

二、2022《规定》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是一种法定中断情形发生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诉讼制度。

考虑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人数不确定性、诉讼标的的同一性、连带责任情况普遍性等诉讼特点,2022《规定》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新增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规定:

1.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22《规定》将诉讼时效起算日提前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这时能够确定的责任人仅为相关陈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通常是发行人、上市公司本身),无法确定更多的责任主体。随着相关虚假陈述的揭露、行政监管部门的调查、刑事判决审查、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审查的深入和确定,可能会出现更多连带责任人,例如:存在过错的董监高、保荐人、承销人乃至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等。对责任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会导致对其他连带责任主体的时效发生中断,避免产生因调查周期过长导致对其他连带责任主体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发生。

2. 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人数不确定,投资人对于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认知水平各有不同,维权意识也存在差异,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判决文书公开后,部分投资人才根据法院的认定意识到自己权利被侵害。2022《规定》确定了部分投资人起诉对同类所有权利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制度,能够更加充分地维护投资人的诉讼权利。

3. 未登记、撤回登记、退出诉讼的,仍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22《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以上规定是对部分投资人起诉对同类所有权利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效力的深入和补充,在法院“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上,充分地尊重了投资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平衡了司法效率和诉权保障。

三、新旧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衔接问题

2022《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溯及力条款已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2022年1月29日,最高院下发法[2022]36号《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计算。

二、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四、总结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计算如下:

2022年1月22日前已终审的案件,不再适用2022《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022年1月22日前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2022《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由于新旧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重要区别,律师郑重提示相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尚未提起诉讼的投资人,密切关注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司法解释衔接问题出现未及时主张权利而导致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发生。相关投资人对于自身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无法准确判断的,欢迎及时咨询委托,金诚同达证券诉讼团队将为投资人提供专业的指导与服务。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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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JT&N观点 |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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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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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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