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经拍卖能否直接裁定以物抵债?未经双方同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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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22:38 4378 0 0
四、综上,四川高院认定以房抵债裁定前因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违法,裁定撤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一、经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

二、案卷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裁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同意以物抵债的,没有相应的书面记载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工行某支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简要案情】

一、成都中级法院执行工行某支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房产,经评估为1600万元;工行某支行认为评估价过高,缺乏市场依据,请求拍卖,但成都中级法院未予答复;

二、2002年2月5日,成都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以房抵债,将上述查封房屋抵给工行某支行以清偿债务;

三、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成都中级法院就裁定以物抵债行为违法为由,申请撤销裁定,重新拍卖;成都中级法院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在抵债裁定前提出异议,要求拍卖,但是根据工行四川省分行批复,工行某支行已经接受抵债并列为抵贷资产入账,不同意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并且被执行人无异议,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申请;

四、某公司不服,向四川高级法院申请监督;

五、四川高级法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从案卷事实来看,申请执行人反对,被执行人无意思表示,不符合双方同意的条件;经双方同意,必须是既存的事实,不是证据规则推定或法官自由心证的推定;据此,裁定撤销成都中级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和异议裁定;

六、工行某支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裁判结果】

驳回工行某支行的申诉请求,四川高院裁定撤销成都中院的以房抵债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

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本案,成都中级法院以房抵债裁定是否合法,重点要审查的问题就是该裁定前是否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从案卷来看,申请执行人对估价报告提出了异议,明确反对法院直接裁定以房抵债。被执行人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裁定前以口头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三、双方当事人在裁定作出后的行为不能作为推定其事前同意的依据,事后接受不能推定事前同意;

四、综上,四川高院认定以房抵债裁定前因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违法,裁定撤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意见》301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492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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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不经拍卖能否直接裁定以物抵债?未经双方同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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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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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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